虛構事實借錢還債算詐騙嗎_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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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是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的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還本付息的協議。
借款人借款不還是違背協議約定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但如果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用途,比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用于企業設備改造,借款人得到款項后,用借款償還了其以前的欠款,那就不是簡單的違約的問題了。
虛構企業設備改造的事實,實際借款是為了償還自己的欠款,對所借款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的行為就涉嫌詐騙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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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不算詐騙。
詐騙是以虛構事實的真相,騙取他人的信任謀取別人的錢財為目的。
而債務的本身是由你二人同意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雖然到了還款期限,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碰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絕不是詐騙。
首先作為債務人既然答應了你,到期一定把錢還,可你并不是債務人,并不知道中間經歷了什么。
例如做生意。資金上往來比較頻繁。萬一某一個客戶答應那個時間段把錢打給他。而他剛好和你約定那個期限還款。
而到了規定時間,客戶沒有打錢給他。那么他也沒有別的資金去還掉你的欠款。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他騙了你。這種可能也不是沒有。
借錢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你不能承受帶來的后果。那你最好不要把錢借出去。
而現實生活中卻有一些人。把錢借出去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賺取一些的利息。一旦對方還款不及時或者給利息不及時。就想一下子把所有借款全部要回來。
可是自己也不想一下。別人要是沒有困難,干嘛要問你借錢?干嘛要付你那么多的利息?所以在自己拿到比銀行高的利息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虛構事實借款后來打借條算是詐騙。【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上沒錢,吃穿都很闊綽時髦的人比比皆是。說白了那是一類顧頭不腚的人。借錢不還那是無劣,這樣人在民間多的是。這樣人只能說他們道德敗壞,喪失了良心。法律上好像沒規定這樣的人是詐騙犯。詐騙犯的界定,我理解是:犯罪嫌疑人,常常假借某公司或某單位的名譽或拿著偽造的某單位、公司的的證明信或公章。向單位公司及個人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就是詐騙犯。
首先說結論,并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1.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是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什么叫“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僅是指行為人意圖使財物脫離相對人而非法實際控制和管領,而且意圖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對人的財物,為使用、收益、處分之表示。說人話——我知道是你的,我就是想拿走自己用,還真沒打算還。這個“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結合客觀行為來認定。比方說行為人具體有無還款能力、借款時的表現,還款態度、是否惡意躲避債務等等。
2.認定詐騙還必須行為人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并使相對人做出處分財產的行為。比方說以借款為名,實為自己占有。至于你說的“說謊”是否是屬于法律所規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罪的手段行為,這也是要看是如何說謊的,說謊的具體內容。如果是說謊僅僅是為了更好的借到錢或者多借點錢,但是不是不還,這不一定會認定詐騙。如果是為A項目借錢,但是說謊稱是為了B項目,或者沒有按照約定使用借款,這可以說是民事上的“欺詐”也不能直接認定是詐騙。那寫了借條是否就一定就一定不構成詐騙呢?這個也不一定,還是需要結合具體如何“說謊”以及綜合全案來看。有借條可以認為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有借款的事實,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并無任何還款能力而借款,那仍然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3.認定詐騙還需要看對方拿到錢與你被騙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對方“借”到錢是否是因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并且你是否是基于輕信了所謂的事實與真相,所以做出處分財產的行為的?如果對方雖然說謊,但是其實你早就識破了,你只是因為同情他給他錢了,這樣的對方的行為也不能稱之為詐騙(罪)。
4.最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詐騙公私財物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應該認定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可被定罪處罰,你所說的情況還要看是否滿足此立案標準。
第一個問題
首先,通常來講借錢不還和《刑法》中的詐騙罪是扯不上關系的,借錢不還只是一般民事領域的借貸違約行為,對此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借錢不還和詐騙罪有何區別
二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對所借款項是否有以及何時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完全排除他人對借款的合法占有,建立自己對于借款的管理、處分和控制的意識)。現在的司法程序還很難認定單純的借錢不還具備詐騙的條件:
借錢不還本身,借款人在借款時以及借款到期之后均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要求行為人在詐騙行為實施的一開始就對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這一點上來說,這就是詐騙罪和借錢不還的本質區別。
不過,從上面的表述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借錢不還并不是和詐騙完全沒有交集,在以下情況下,借錢不還就會構成詐騙罪(達到立案標準):
假設甲和乙借款,但甲卻是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錢的時候,甲就對借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變實施了某些足以證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揮霍一空,攜款逃跑等等),這種情況下,結合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甲就會構成詐騙罪。
第二個問題
承認還錢卻一再推脫時日不還錢,這種情況也沒必要顧及什么朋友兄弟情義了,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即可,只要出借人的證據充足(最主要是借條,輔以轉賬憑證等其余證據),即使對方沒有到庭,法院也會缺席判決,讓被告還錢。
原告可以在執行時效內申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執行對方已有的其余財產。如果對方還是有能力還債但依舊不還錢,對方可能涉及拒不執行判決罪,承擔刑事責任。
退一步講,假設被告真的沒有能力還錢,法院會再原被告之間進行調解,盡量讓被告分期償還。如否,實踐中法院也會將被告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避免其將來有錢后不還錢拿出去亂花,盡最大可能保證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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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關系虛構事實真相借錢后全額還款不算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的行為→被害人因此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在借錢的時候,根本就沒有還錢的打算的,騙了錢用于其他方面用途的,那就是詐騙。日常生活中的借錢,如果后來因為各種原因還不上,這不是刑法上的詐騙,去派出所報警,警察是不立案的,這是民事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