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死一人重傷一人判幾年_請問醉駕撞死人一般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吊銷駕照是肯定的 撞死人了照刑法走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駕基本沒有緩刑的機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無證駕駛應當視具體情節輕重,依據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1、新交法里無證駕駛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a)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b)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 c)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2、無證駕駛撞人的處罰規定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駕撞死了人一般來講要負刑事責任。酒駕從廣義上理解的話,包括法律意見上的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這里面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二個,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危險駕駛罪。下面來分別分析其構成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酒駕與醉駕的區別,根據公安部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酒后駕駛中,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如致使一個人重傷,在酒后駕駛并且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會按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負同等或次要責任,則只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撞死一個人比一個人受重傷后果更嚴重,在量刑幅度內會更重。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處罰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多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可以參見本人的其他拙文。
在醉駕的情形中,無論有無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犯罪,罪名是危險駕駛罪。從刑法專業角度講,這是一個行為犯,意即只要有醉酒加上在道路上駕駛車輛即構成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之規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僅有駕駛行為,沒有嚴重后果的,會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
無證醉酒駕駛撞死一人重傷一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