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配偶名下存款_如何查配偶名下存款?
特邀律師
1、在沒有注銷存款人戶口的前提下,配偶持本人、存款人的身份證,取款。這種情況,是在銀行不知曉存款人死亡的前提下才可以,否則銀行會拒絕這種方式。2、如果存款人戶口注銷或銀行知曉存款人死亡,應該由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一份公證書,證明存款的處理方式,指定存款支取人。然后憑公證書、死亡證明、指定取款人的身份證到銀行辦理取款。
可以申請銀行查詢,自己不可以查。 可向法院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八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如何查配偶名下存款?
1.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2.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3.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4.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么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感謝悟空邀請。
你好,我是銘探調查。
既然已經走到了離婚的地步,我相信大多數夫妻是很難坐在一起好好洽談的。必然是達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所以,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要想讓另一半將自己的財產一五一十老實交代成了難上加難的事情。由此,情況就一分為二了。
- 一、婚內財產由雙方共同配置,同時雙方彼此悉數皆知,到了離婚的時候,一方隱匿或者轉移財產,或者變賣財產償還“子虛烏有”的債務,以此達到轉移的目的。這種情況,委托者需要提供信息的線索,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追溯“消失的財產”,或者自己調查核實債務的真實性。抓住此類轉移關鍵有兩點,第一,找到資產消失的事實證據,如房產被過戶,大筆存款不知去向;第二,查出偽造債務,偽造贈予事實證據,或者是其他財產轉移事由證據。
二、如果雙方收入比較高,資產比較多,房產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形式多種多樣,離婚時,委托者根本對詳細資產沒有準確的概念,那么在離婚時法院也很難幫助到你。舉例說,一方有意隱瞞,那么必然不會漏出明顯的蛛絲馬跡,委托者在缺少線索的情況下,法院不可能挨家銀行調取信息,也不可能全國甚至國外查詢房產,更不可能核實名下股票賬戶,而且除此之外還有千千萬萬種資產的存在形式。這種情況下,委托者需要衡量對方的收入情況,和家庭的支出情況,大體滿足借貸平衡原則,如果出現較大差別,建議尋求專業調查公司的幫助。
針對題主問到的存款,現在有做資產調查的專業公司,您的問題可以求助他們幫助。存款舉證的步驟很簡單,首先需要您自己掌握有效的信息,將信息在舉證期間提交到法庭,然后法庭開出調查令,核實財產情況,存在可能被轉移風險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凍結資產,直到宣判為止。
其他答案的重要觀點,我幫你梳理一下。
第一、很多回答者說到了通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這個最關鍵的在于你首先要有線索,線索從何而來,自己思考吧。
- 第二、有回答說到了調查公司得到的證據不受保護,其實錯了,關于資產調查,即便調查公司給你拿到了證據,也需要法院的核實的,所以調查公司得到的證據,最終還是以“線索”的形式出現在了訴訟過程中。
- 第三、至于線索從何而來,我相信委托者不會傻到把自己架在法律邊緣吧。整個過程中,調查公司是站在正義一方,只要你委托的是正規辦事的偵探公司,相信結局你會滿意的。
關于私家偵探、調查公司到底合不合規合不合法,以及怎樣甄別靠譜的偵探公司,請參考我頭條號的其他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把你手機備注改了,或者不存你手機號碼,平時經常聯系不到,只有他聯系你。幫你把房子租好,卻很少回家一般重大節日不在,情人節,520之類的情侶之前的,不帶你見父母,也不敢帶你回家去,哪怕他家里沒人
請問你查它干嘛?個人不能隨意查詢他人的財產情況的,只有經過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在職務范圍內,可以依法查詢他人的財產情況。
如法院可以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等財產。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為什么要查?沒有信任,何來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