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合理理由_員工不勝任工作,能拒絕調崗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到幾個具體方面,不愿意接受公司調崗,申請仲裁卻被認定為合理調崗,如何拒絕所謂的合理調崗位?個人具體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1,先說一下,公司調崗有沒有法定條件。其一,勞動合同上有關于公司有權根據生產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的條款。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上有這么一條,那么公司調你的工作崗位,肯定是合法的。其二,調崗位一般是指不同的工作種類,如果說不同的部門同一個崗位,是不屬于調崗的,屬于調動。其三,調崗有個合法性原則,即調整的崗位,不能降薪,不能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如果有,屬于公司違法行為;
2,本題中,由于樓主沒說明具體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這個調崗條款,仲裁判定是合理調崗,那么作為勞動者來講,如果不服仲裁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下達15天內向當地人法院上訴,帶上相關的證據和資料,只有這個法定途徑;
3,勞動者在務工中必須清楚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勞動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敢于拒絕,不能放縱用人單位的單方面霸權條款,如果自身都妥協,后果也是由你個人承擔。
專心護航勞動者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職場問題,從小白變專資,關注我并給我點贊,隨時提供有效建議,讓您職場不再迷茫!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最常用的理由,但是僅僅給出調崗的理由是不夠的,還有有能夠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的依據,不能以相關領導的主觀臆斷為判斷標準,用人單位應該以崗位說明書、考核制度、該員工的考核結果等作為依據向員工出示,讓員工知道確實是不能勝任該項工作。
勞動法規定,員工不能勝任該項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而無須和員工協商。該項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很大的主動權,但是在對勞動者調崗的時候,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隨意調整,調崗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主要是通過新舊崗位的關聯性來判斷,并且應該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專業和技能相適應,比如:從原有的崗位會計調崗到公司前臺就是不合適的,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但如果調整到會計助理的崗位,員工是不可以拒絕的。
如果勞動者不服從調崗要求,用人單位確實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事情主要責任在公司,這里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
為什么呢?
首先關于調崗,勞動法規定,對于員工調薪或者調崗,需要征求員工的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處理方式有兩種,第一就是保持員工崗位不變,第二就是支付員工賠償金,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相信這兩點,絕大部分公司都是不愿意做的,但是沒辦法,勞動法就是這么規定的。
如果公司強行調崗,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任然需要支付補償金。
如果公司以員工不來上班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賠償金,同樣違反了勞動法!
看到這里,公司是不是覺得自己很苦逼?很委屈?
沒辦法,這是法律,公司必須遵守!再說了,這個事情本來公司有誤在先,為此承擔這個成本也是必須的!
那這個問題怎么破?
一般來說有兩種方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比較高,一般來說補償都是N或者N+1。
所以第一可以采取協商解除的方式,可以和員工商量補償,只要員工稍微聰明點,知道見好就收,拿點錢拍拍屁股走人,公司和他都好。畢竟這個事情和公司硬懟下去,盡管能拿到足夠的補償,但是對他以后職業生涯肯定有影響,所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最好。大家好聚好散吧。
第二就是保留員工的崗位,以后慢慢來,畢竟公司要讓一個員工自己離開的方式多種多樣,不過公司可能需要承擔這段時間的工資社保以及可能出現的工作失誤成本,有些時候甚至付出的比補償金還高,這是下策,不到萬不得已不建議使用!
總結一下,公司有錯在先,本身操作就存在問題,但是這種情況其實是普遍存在的,遇到不太懂勞動法的員工,說不定就忽悠過去了,但是遇到懂法的或者硬茬員工,那公司在這個事情上,不管是仲裁還是判決,都是不利的,所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為最佳方案!
所謂調配,是否指調崗?若是調崗,公司一般無權單方調崗,因勞動者不服從調崗而辭退,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