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天辭職可以嗎_辭職提前半個月可以嗎?
特邀律師
臨時工是需要提前15天辭職,人員的離去要給用人單位予以充分招人的時間,臨時工也是一樣。
謝謝邀請。
餐廳規定辭職需要提前15天,沒滿15天可以退押金嗎?
這個我就不知道你當時進去時候是怎么說的?還是以合同辦事。 或者說還是口頭說 幾句呢?這我不了解。但是,按道理來說。應該要退還給人家。不管是押金還是人家做的工錢。因為人家辛苦。出力了。再說人家覺得不合適。不想做。想走。應該要退還給人家。一分不少的。這是做事的原則。更是做人的道理。但話是這樣說。不管大小廠。省的工人進去做的時候很好說話。一旦不做的話。出廠你的工資就會得不完,這是很多廠和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世上有千千萬萬的公司都是這樣。我個人的看法是,他們見過千千萬萬的工人。經常都不合格扣人家的。工資。只要沒按照她的要求。你就是他的時間嗎?達到他的標準。臨時走的。他們就會扣。我覺得不管公司還是廠。他們都成習慣了。我工人扣兩三百,一年下來都有上萬的錢。這是白賺的。所以們都成習慣了這樣的老板。說直接一點就是吃人吃習慣了。但是一般廠和公司都不會交押金。為什么進餐廳還要交押金?我就不知道還有什么問題。我的看法是。你進餐廳之前,不管是怎么邀約的。或者說是合同。都應該。用一個、禮字、把押金退還給人家。因為押金是人家帶來的錢。我可能說。跟你們餐廳做。還要提前給你玩吧。就算沒有滿15天的。但是押金一定要退還。不管合同是怎么寫的。押金對他餐廳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他們都要扣。可以去告餐廳老板。拿錢做好事不應該。難道人家做工?交押金的不退款嗎?沒有這樣的道理。
這種情況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謝邀。乙方在合同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對甲方進行經濟賠償,項目包括:第一條,不合理,應該也不合法。招到的員工離職了要求員工賠償招聘所產生的費用,那人家面試者路途遙遠,請假來面試,沒有通過,是不是也報銷車費,路費,誤工費?!簡直扯淡!第二條,如果你在合同期內有讓公司出資讓你去培訓,且雙方有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按服務協議中的約定處理。這個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第三條前半段,所謂的立辭立走不大明白。我的理解是員工向企業提出離職,并要求立刻離職。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沒有賠償的(但這種情況通常不會發生)。大多數情況,企業會扣掉你剩余未發的工資作為“賠償”。現在基本上都是每月的15號發上月工資,至少會有半個月的工資壓在企業。不會說要求你賠了3個月的工資才能走。第三條后半段,提前30天通知企業離職,這是正常的,合理合法的一個程序,企業沒有理由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只要你沒有違約的情形,提前30天通知企業,并且做好交接工作,企業沒有理由去扣你的工資。正常離職后,如果還有工資未發,有的企業會在你離職的時候一起結算給你。有的會在下一個工資結算周期給你結。比如你6月20號離職,但你們是15號發工資。那么你6月1-20號的工資就會7月15號發給你。這種扣工資的情況,你去告,一告一個準!
勞動者只提前15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 勞動者提前15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本質上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 勞動者如果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能拒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間,員工因個人原因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不過要走書面申請程序,一般情況下提前3天,并做好與企業的溝通和工作交接,給企業留出時間,減少對企業造成的影響。
這個具體看你們當初簽訂的實習協議怎么約定。一般而言,要求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這是針對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已經轉正的正式員工,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也不過只需要提前3天申請就可以了。所以個人覺得公司這樣壓著實習生的工資是不太合理的。建議題主先看看當初有沒有跟公司簽訂實習協議,有的話是怎么寫的,如果真的說明要提前一個月,那就只能認命了(因為實習生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如果沒約定,跟公司好好商量要求發放工資。協商不成的,到當地勞監部門,或者致電12345市民服務熱線投訴維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