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號發工資什么時候辭職合適_每個月15號發工資辭職時工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曾經有人根據發工資的時間,將公司分為了三種:
一種是1-10號發工資的公司。這種公司是最好的,一般為高科技公司,實力強,不差錢,根本不擔心員工流失,所以早早的就把工資發到員工手里了。
第二種是11-20號發工資。一般為國企、事業單位等,運行平衡,波瀾不驚,按部就班,說不上好,也談不上壞。
第三種是月底發工資的。一般為勞動密集型企業,運營能力差,效益不好,財產狀況需要改善。
從上面看來,15號發工資的單位,是一般的單位,不好也不壞,中規中矩。我們也是15號發工資的,但發的是當月的工資,其實很多單位都是當月發當月的工資,而不是拖到下個月。公司為什么要在15號左右發工資呢?
首先,人力資源部要進行各項數據的統計。比如考勤,大的單位考勤非常繁瑣,還要根據請假情況計算工資的扣除,牽涉到每們員工的利益,必須核對清楚。
其次,個稅的扣除。
在實行新的個稅之后,我們是每個月的15號之前要與稅務專員核對個稅,因為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剛改為年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有些員工的個人專項扣除一直變來變去的,導致每個月的計算都非常麻煩,財務與稅務的核對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
第三,15號發工資不早不晚。
正好中旬發工資,既不早也不晚,挑不出來毛病。發的早了財務上有壓力,發的晚了職工不樂意,這個時間正好。
不管幾號發工資,比起那些拖延不發的單位,能按時開工資的公司都是好公司。大家都是幾號工資的?
用人單位規定15號發工資的時間,但是公司在15號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為由被迫辭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按實際出勤計算,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或者在下個月15號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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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資支付說明: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個月的(即除了年工資、季度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7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所以大多數企業都是每月10號發上個月的工資,部分企業是每月15號;至于15號以后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抱歉,已經違背勞動法啦!!!
不過,法規在最后也說: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所以,20幾號發工資的企業,往往會以資金周轉為理由為自己延期發工資做解釋。
除了發工資的時間之外,還有一點也特別重要,甚至比工資本身還重要,那就是--工資條!!!
什么是工資條呢?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它記錄勞動者的月收入分項和收入總額。
工資條的作用是什么?工資條除了讓勞動者知曉收入明細外,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而且,工資條還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五險一金等情況。
同時,每個月的工資條也是員工維權的重要證據,如果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和提供工資明細,員工可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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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辭職后可在辭職當天要求公司結清所有工資,或在離職三天內要求公司結清。
如你和公司有其他約定的可按約定來,只要會發工資給你即可。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工資的,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當然要,我現在這個公司就是這樣的,已經提出離職。剛開始第一個月的時候工資說20號發,結果拖到下個月十幾號,那時候就想離職了。但老板一直打感情牌,說要體諒公司,好吧,我們體諒,結果每個月都拖,后來就變成欠錢的向大爺,我問他什么時候發工資,因為我要交房租,這事也得拿到周例會上去說,而且他發工資我們好像得感恩戴德的,但那是我們付出努力,是我們應得的啊,上個月說給我轉正,結果發工資的時候并沒有,三個月的轉正期又變成了六個月的考核期。說白了,大家上班是為了什么,不是為了掙錢嗎?一個連工資都拖欠的企業還待著干嘛啊!而且你提了辭職,老板的承諾無非是現在沒有接替你的人,只要有人接替你,肯定趕你走,還是為自己多做打算吧,畢竟做生意的人利字更重。
發了工資之后比較好,也可以快遞通知書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不必對方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