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變更和轉讓_不動產物權的轉讓和確立?
特邀律師
這是一個無權處分行為,處分行為之有效以處分權為必要,倘若甲追認該處分行為,丙即可獲得所有權。
倘若甲不追認該處分行為,乙無處分權,則該處分行為無效,又因為丙惡意,遂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因此此時丙不能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
債權行為之效力,無論甲是否追認,均無礙大局,因為負擔行為僅令當事人負擔某項義務,而不直接變動權利,故無處權之必要,所以負擔行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主體適格,標的可能、確定、適法,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為有效,不因甲之是否追認而發生變化。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本條是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后,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二是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一些特殊情況,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3、農村的宅基地等。
買賣合同是債權法律關系,物權變動是物權法律關系,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只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設立:創設新的物權物權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或稱固有取得~(指權利人取得某物權利并非基于原權利人的權利)物權轉讓:對已有物權進行讓渡物權取得方式:繼受取得或稱傳來取得~(指權利人取得某物的權利是基于原權利人對其物權的讓渡)個人理解,關鍵區別在于權利是否已經存在。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