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_開設賭場罪怎么判?
特邀律師
讓我們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賭博的刑事處罰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刑法三百零三條對賭博類行為進行了規定,包括“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個罪名。其中,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系賭博罪,對于開設賭場的,以開設賭場罪論處。
在賭博罪中,重點是“聚眾賭博”和“以賭博為業”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聚眾賭博系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 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 元以上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 5 萬元以上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 人以上,或者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行為”。
應該說,上述對賭博罪的解釋規定得非常清楚,而對應的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關于“開設賭場”,實踐中賭場一般分為兩種:實體賭場和虛擬賭場。前者包括賭博會所、經營賭博業務的棋牌室、賭博游艇等。后者比較虛擬,大都存在于網絡上,也就是所謂的網賭。
而根據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按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開設賭場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嚴重3到10年這個幅度,一般沒請人幫忙,又簽了逮捕通知書的話,要4到6個月才走完程序(從被抓的那天起計算)才走到開庭這程序,開庭完還要等判決還大概需要15天,才知道被判多久!如果請了人幫忙帶程序,2個月左右能開庭!給分
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您正牽涉其中,建議咨詢刑事律師,我知道的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建議去行仁
【每日講法觀點】隨著我國的互聯網日益發達,很多人也想到了利用互聯網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在網上開設賭場很顯然是違法的,符合刑法規定的話,完全可以定罪判刑,一般來說開設賭場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什么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主要應當關注賭場的實際控制者、賭場的規模、賭博的時間、賭博的規則等等。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很多人對這兩個罪名傻傻分不清楚,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的區別主要在于賭博的性質、賭博的時間、參與賭博的人員、賭博的方式等。
開設賭場罪通常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特定的賭博方式,并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犯罪行為。
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罪,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經在2010年發布了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已經規定了在網絡上開設賭場,認定為犯罪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建立賭博網站,同時接受他人投注;
- 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網絡賭博;
- 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同時又接受他人的投注;
- 參與賭博網站的收益分成。
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罪,達到下列情形即可以認定為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獲利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 賭資的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 參與賭博的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 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獲利在3萬元以上的;
- 參與賭博網站的收益分成,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
- 為賭博網站招募代理,由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總結
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是好是壞,取決于利用互聯網的人。互聯網本身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不能因為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從事犯罪活動,而影響了互聯網的名譽。
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賭博的,主要的主體為賭博的組織者、賭博網站的建立者、賭博網站的代理者等等。根據主體不同,相關的意見也明確了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般來說,開設賭場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如下: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專門用于進行賭博的場所。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犯罪行為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遠、隱蔽的場所供他人賭博,收取費用。不過,隨著網絡的發展,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是屬于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開設賭場"。具體追訴標準和量刑標準規定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