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把對方打死了怎么判_打架把人打死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謝邀。
立過生死狀后把人打死當人會被判刑了,因為國家法律就不支持任何形式的私斗,不相信的話,你可以拿著你和他人簽訂的生死狀去公證處公證一下,看看公證處給不給你公證?
我恐怕你的生死狀非但得不到公證處的公證,而且很有可能公證員會因為你的生死狀而選擇報警,你也很有可能會因尋釁滋事罪被警察帶走。
所以還是省點事,別去和人簽什么生死狀了。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在規則內比賽是不會被判刑。
職業拳擊運動是一項合法的競技體育活動。在拳擊活動中,運動員因正常合理的慣例造成其他參賽運動員傷害的,不承擔責任。這種行為是約定是自甘風險原則的體現。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愿去冒風險,那么,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后果的原則。自甘冒險行為必須符合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帶有危險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包括現實危險和潛在危險;
2,受害人對承擔危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以文字或者口頭表示的承擔危險的即為明示;默示表示承擔危險的,須有證據證明;
3,該危險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拳擊活動中,如果參賽運動員故意違背比賽規則(不能攻擊下陰,不能攻擊后腦和后背,不能肘擊,不能用腳踢對方)致使其他參賽運動員權益受損(人身傷害或死亡),則不能以自甘風險抗辯,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1.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打人,另一方還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這種情況屬于“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你所描述的“對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樣子?!边@也只是兇神惡煞的樣子,只能說是震懾人、威脅人的一種重度表現,他的直接行為和目的還沒有達到“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還手之人就屬于“防衛過當”。
6.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7.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8.“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9.“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當然,先動手之人如果對還手之人造成傷害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喝酒誤事!你哥攤上大事了!毫無疑問的是免不了牢獄之災,既失去自由又要花費錢財,沖動是魔鬼呀!做人真要忍一忍!
首先,無論對錯,出了人命,你哥是脫不了干系的!第一步,得對死者家屬上門賠小心,既使是死者先動手的,但也得去求得死者家屬的諒解,以求得死者家屬的一份諒解書!這多少能讓法院減輕對你哥的刑事懲罰!
第二步,少不得請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律師才能明白其中的奧妙,并且也只有律師才能夠再見到你哥(一旦出了這事,你哥立馬就會送進看守所,不到法院判決,家屬是見不到你哥的。在以前,看守所還能見家屬,現在就完全不行了)。至于你哥具體是什么罪名,律師基本上有個專業的判斷。當然,請律師是少不了錢的,并且價格不菲。但這又是必需的,特別是你哥進看守所的頭三個月,這請個刑辯律師非常有必要!
第三步,以上兩步走完了,家屬基本上算是幫不上什么忙了,最多是送些衣物和錢到看守所,以免你哥在看守所遭罪。刑事案件案情相對而言比較簡單,家屬也就不必再聽別人說有什么關系可以通融通融的,也不必到處找關系,在現在的這個大環境下,找誰都沒用的,花錢不說,除了白費氣力外,還會搞得家屬心上心下的。簡單說,就是聽天由命由法院判決了!
如果感覺法院判決重了,可以再請律師為你哥上訴,爭取你哥最大的權利!就你所描述的情況而言,只要完全取得家屬的諒解,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加上律師的辯護,應該結局不算太糟糕,但至少五年以上刑期是跑不了的!
哎,這真是個不幸的事件,這也是個教訓,凡事忍忍,就算是讓自已吃點虧也沒關系,莫動手!法治社會,有理說不爛,有什么不可以坐下來談談呢?
我一再強調別違法、別犯法,自由可是無價之寶喲!
生死協議,免責約定,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打架斗毆這些行為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輕微違法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依法可以進行治安處罰。若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刑事犯罪,依法應當進行刑事處罰。
一個建立或訂立的基礎是在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上,原則上這樣的行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從民事法律方面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另外一個,打架或約架所簽訂生死狀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行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對于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同樣屬于無效行為。
所以,這樣的生死狀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賠償,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還是跑不掉!當然,簽訂這樣的協議可以在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及主觀惡性方面有所降低,在對量刑或賠償金額上可能會有作用!
此事情況,一般按故意傷害,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