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給了個訴前調解_訴前調解是什么呢?
特邀律師
就是說案件暫時不立案,而是由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訴前調解也是案件,必須編立案號,但與正式立案有所不同。 這是因為全國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實行登記立案以來,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法院內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采取的應對措施。 對當事人來說,基本上沒有什么影響。調解好了,糾紛解決了;調解不成,繼續立案。 雙方當事人積極配合法院調解就是了。
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
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訴前調解不算起訴。因為只有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和相關證明資料,法院立案庭收到這些資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出具加蓋法院公章的通知書的,才算立案。所以,訴前調解不算起訴。
我國現行民訴法沒有訴前調解的規定。但在實踐中,訴前調解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訴前調解的啟動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 對法律關系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并征求、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當事人愿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置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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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交通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交通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一個月為宜。 如交通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根據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訴前調解并不是必須進行的一項,可以由當事人之間自由進行選擇。
一般七天內,交了訴訟費就表示立案了。如果七天內沒調解也沒有要你去交訴訟費,這是訴前調解,你可以拒絕調解直接起訴。如果已經交了訴訟費,表示進入訴訟程序了,調解也是自愿,如果你拒絕就會等安排排期到時候直接開庭審理,如果同意的話,等法院安排吧,簡易程序立案日3個月結案,普通程序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