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_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2、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可以自己指定非親屬做為人壽保險受益人。
保險公司一般都要求指定近親屬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怕引發道德風險,非親屬受益人可能為了得到保險金而加害被保險人。
我國《保險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一個正常理性的人通常不會這么做。
其次,也可能會引發社會矛盾。
保險公司一般不允許非近親屬列為身故受益人,但這并不妨礙當事人在法律層面上的權利。
擴展資料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結合審判實踐。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就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
第十條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參考資料:
當事人就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投保人就是出錢買保險的人。
關系人,就是和本保險相關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就是保險要保的那個人。受益人就是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人。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和一般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系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系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為了規范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系問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