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超過_什么叫停工留薪期?
特邀律師
1.停工留薪期(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長短具體要看該工傷職工的傷情了,不同的手指離斷,休息時間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停工留薪期內從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之日起計算,但對停工留薪期限長短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實踐中,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對照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間的長短,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你公司員工并未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單位即可通知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還是不鑒定,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操作就可以了。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就按醫療期給予病假工資即可。另,如果該員工也未履行請假手續,經你公司多次召回拒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屬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你公司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之規定,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是發生工傷的職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鑒定為傷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是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關于工傷制動停工留薪期我們也知道,最長是12個月,如果遇到特殊原因,經過申請并經相關部門的批準,可以延長12個月,也就是最長是24個月。
那么不論要不要繼續治療,建議在這個時間內都去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因為鑒定結果出來,你就可以申請工傷賠付的等待遇。
而到期后繼續治療,則不能按照工傷醫療期享受全額工資了,一般是根據具體工作年限情況享受病假工資、或是事假無工資。
所以,不管怎樣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而且在這個期間,公司也不能輕易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但也要注意千萬不要出現嚴重違紀等行為,被公司抓住那就被動了。
第一,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和受傷的責任無關,是根據傷勢確定的。 第二,停工留薪期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過批準,可以延長12個月,超出停工留薪期。醫生不建議休息的,應該評定傷殘等級,之后停發原來待遇,七到十級傷殘的,應該上班。工傷一到四級或者五到六級單位無法安排工作的,離開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第三,停工期滿需要治療的,仍然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期滿了之后,傷者職工繼續享受醫療待遇。所以公司不發工資屬于合法的,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所以如果傷者職工的停工留薪待遇不滿24個月的,可以繼續申請,然后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超過24個月還需治療就只享受醫療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1、已經工傷認定,還沒有進行傷殘鑒定的,正常情況下,仍在醫療期內的。醫療終結日期,一般在勞動能力鑒定的時侯,會寫在鑒定報告上面的。
2、地方停工留薪的目錄只是一個參考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那個規定的范圍的,一般地方規定的時間是足夠恢復的。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醫療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
4、如果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離職處理,是違法的,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期間的工資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