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不是共同債務_怎樣證明不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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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將該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并且已明確表示出債務人夫妻無舉債合議。根據舉證責任規則,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么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顯失公平。
簡單來講,個人債務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在借款中是否明確約定該債務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2、證明該債務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但是債權人如果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間婚后共同生活,那么也屬于共同債務。
3、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
4、證明舉債人用來賭博等違法行為的,認定為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換言之,非共同債務由應該一個人償還。但是這個舉證責任不是債權人的,而是提出異議的一方舉證。 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異議的一方首先可以從債務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虛構債務兩方面提出異議。然后就是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要求舉債的一方說明借款的用途,要考慮這個用途是否合理,比如舉債兩百萬,說用于共同生活了,那這錢用在哪里的。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共同債務。對于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補充道。夫妻本是一種相互信任才能長久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