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過了還能提交證據嗎_原告提供證據晚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可以提交,但有一定審查限制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下面具體來看: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10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民訴法解釋》第102條規定:“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應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具體解析
上述條文是關于逾期舉證如何審查與相應法律后果的規定。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實施以來的審判實踐經驗,完善而來。
可以說,時限制度的核心,也是舉證時限制度發揮其價值功能的關鍵。當事人沒有遵守舉證時限的要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這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于逾期舉證的后果,采取了以證據失權為原則的立場,只有符合新的證據的條件時,才不發生失權的后果。逾期舉證的后果只有失權和不失權兩種情形,缺少緩沖的環節,在“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向“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轉變的過程中顯得過于嚴厲。而且,由于沒有民事訴訟法上其他訴訟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審判實踐中在具體適用中往往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不充分。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針對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時限制度及其在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專家學者進行多次溝通、研討,形成基本共識,即舉證時限制度對于規范民事訴訟秩序、保障訴訟公平具有積極意義,應當在立法上確認下來;應當分層設置舉證時限的后果。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65條正是這種共識的體現。關于該條及相應司法解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
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狀態對應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逾期舉證后果的一貫立場。在200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即提出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屬于新的證據,在判斷時應當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十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上,也提出應當結合“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認定。《民訴法解釋》第102條也是遵循同樣的思路。
2.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后果,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不失權但要訓誡、罰款
其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涉及案件事實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證明要件事實的證據,才是核心和關鍵的證據,才能最終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發揮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作用。本條所指的基本事實,與要件事實的含義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實的概念,其實質上是對要件事實的替代表述。其二,“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是指逾期提供的證據對于案件的基本事實有證明價值。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依當事人的主張來確定。其三,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與基本事實有關,盡管不發生失權后果,但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處以訓誡和罰款。失權后果是屬于證據法上的責任,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與基本事實有關的,不產生證據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訴訟的行為實質上對民事訴訟造成妨害,因此產生訴訟法上的不利后果。
3.對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發生證據失權后果,人民法院均應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4.無論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觀過錯,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
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這種賠償損失的責任,并非訴訟法上的責任,其實質上屬于私法上的責任。(個人梳理,僅供參考)
按法律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這是庭審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這種情況,多數會不被認可。
如果訴訟當事人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二審的時候提交,如果對案情可能有影響的,首先對方肯定會抗辯, 以不是新證據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證據一方沒有很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么一審不提交?這是一種濫用訴訟資源的行為,也會引起主審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這個證據否掉了,并且可能會依法訓誡,罰款。
如果有一審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審可以提出來,只要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說,訴訟的重點應當放在一審。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償失。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2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34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47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告方逾期舉證,作為原告方不予質證是最下下策,必須質證。
第一,要求被告方說明為什么逾期舉證?
第二,請求法院不予采納,并說明證據的不合理性;
第三,如果法院采納這一證據,要求法院對被告方予以罰款,以示懲罰。同時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方因逾期舉證所帶來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