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不去能判嗎_“訴訟離婚”可以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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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里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如果被告一直拒不到庭,原則上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但是對于離婚案件,因為比較特殊,通常情況下都是建議夫妻雙方共同出庭的,因為這樣有助于法院審理案情,能夠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因為是否離婚,必須是由夫妻雙方進行明確的表示的。
所以,如果對方只是第一次沒有到庭,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輕易的就缺席判,而是會給對方一次機會或者組織另一次開庭,但是如果一方屢次不到庭,甚至想用此辦法來進行拖延,那么法院最終也是會缺席判決的,只不過不會一次就進行缺席判,這種案例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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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需要根據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進行區分對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第二,沒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當事人到庭親自確認是否同意離婚。如果當事人為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當然可以缺席判決,而且根據司法實踐,特別是江蘇地區司法實踐精神,離婚訴訟當中,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更容易判決離婚。(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團隊提供)
被告不去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的,原告不去的話按照撤訴處理的。同時,原則上離婚案件雙方必須到庭的,即使委托了律師也需要到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