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性質_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公司的“憲法”,公司成立的基礎,公司的靈魂……
種種表述都對,那怎么徹底理解章程的含義和作用呢?
其實,章程就是一套游戲規則,一套關于處理股東關系之間的游戲規則。
好的章程,是能夠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以及股東、董事、監事、經理人等主體之間相互合作、相互制衡,使得公司能夠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
PS:章程與出資協議不同,章程是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所必須提交的文件,且章程約束公司及董監高人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出資協議在特定情況下才被要求提交,且出資協議只約束投資人。
還是國企
國企的工商注冊類型主要分為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第一種主要為集團總部一級企業,出資人為國務院國資委、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所以是國有獨資,第二種多見于國企的子公司、二級三級乃至N級企業,出資人全部來自國有資本,第三種多見于有民營企業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有此一問,主要是社會上普遍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混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法人是一個組織,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即法定代表人是一個人,有些法律意識不是很強的人老是把法定代表人簡稱為“法人”是不對的,這是兩個概念,法人獨資指的是出資人有且只有一個組織,而這個出資人組織是國資背景的那么就是國企,出資人組織是民營背景的即為民企。而按照公司法分類,有限責任公司還有一種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這個出資人就是一個自然人,而不是法人,這種企業都是民企,不會是國企。
下面舉例說明:
中國電投,原來是國資委直管的央企,2015年6月,與國家核電技術公司重組,成立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成為了央企的二級企業,其工商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形式。
中電投的出資人即母公司為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為企業法人。
國家電投的出資人是國務院,企業性質是全民所有制,大家要問了,出資人為國務院的不應該是國有獨資公司么,原因是以往國企是按照企業法注冊,都是全民所有制,2017年國資委要求全部央企推動公司制改制,年底前全部按照公司法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推動國企改革,建立現代企業治理體系。過一段時間再看應該就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了。
第三類是有民營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比如前一段時間混改的中國聯通。因為還是國資控股(即股份超過50%),還是國企
舉一個民企的例子,王文京老總出資的用友,即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屬于民營企業
大家明白了嗎,別忘了點贊和關注。
有的人認為,公司章程在本質上屬于公司股東或投資者簽署的合同,但大多數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規范,其形式上雖然與合同有類似之處,但本質上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同效力具有相對性,即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合同或協議以外的其他人并無約束力。而公司章程卻包含了對未來公司的約束(簽署公司章程時公司尚未成立,但成立后的公司行為如與公司章程所定的內容不相符,就將被視為無效行為);對公司未來股東的約束力(公司章程不僅對簽署章程的投資者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后來進入公司的新股東同樣具有約束力);對公司交易的相對人也產生約束力(公司章程于公告后具有公示效力,經過公示的公司章程條款也構成對公司交易相對人的約束,如有限責任的公示)等。另外,簽署合同應當遵循“自主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約定合同條款,也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合同形式,但簽署公司章程屬于要式行為,這不僅要求公司章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且要求公司章程必須具備法定條款。
分公司章程:指的是一個公司下面的分公司的管理章程,分公司章程的內容跟總公司的章程內容有所不同,畢竟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規模、人數、發展情況等方面不一樣。
一般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的日常管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