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工資低于試用工資_試用期沒有工資這樣合理嗎?
特邀律師
我認為是合理的。
為什么叫做“試用期”?就是因為員工入職的最初階段,一方面用人單位要考察員工的綜合素質,是否適應工作崗位;另一方面,也是給員工一個了解用人單位的綜合實力、企業文化等多個方面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員工因為不了解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不熟悉本單位的辦事流程,即便是一個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員工,到了新單位也有一個學習摸索的過程。
在這個學習和摸索的過程中,新員工往往很難施展開自己的能力和抱負。所以試用期,與其說是員工對公司的勞動輸出,不如說是公司對新員工的技能輸入。
首先,這個階段時間不會太長。
一、試用期的期限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
1.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
3. 勞動合同三年以上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其次,待遇不會很高。
二、試用期的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工資的80%, 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的離職規定:
雖然是試用期,但是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21條: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我認為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和雙方考察適應彼此的一個階段,薪酬待遇可以適當合理降低。
你現在很被動,錄用通知書的內容作用不是很大,但是不代表沒用,正常是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寫的工資你簽字了證明你認可那個工資,你直接去仲裁吧,還一個就是社保的問題,社保是強制的,試用期員工也要上社保,未上社保的問題去當地社保稽核科投訴,希望有用
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您好,這個需要看公司當初是如何和你談的。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下幾點。
一、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給你定的工資是5000元,那么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4000元。那是不是意味著轉正一定要加工資呢?當然不是。
二、上面這一條的規定只是對試用期工資做了一個法律上的約束,是相當于合同約定工資而言,但不代表試用期工資一定就要比轉正工資低。比如說公司和你在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就是5000元,不管試用期還是轉正,都是5000元,這樣也是符合法律的。
基于以上的解釋,那么轉正工資加200-500元是否合理?
一、如果公司實行的試用期工資為合同約定工資的80%,那么按照試用期加200-500來算,你的合同約定工資最低應該是1000-2500元,試用期工資最低在800-2000元,那么你的合同約定工資只要高于這個數就合法。您的工資是4600元,那公司做法就是合法的。
從常理角度分析,應該您不屬于這種情況。
二、如果試用期工資和合同約定工資一致,都是4600元,那么你們公司為了留住你,所以說轉正后答應給你加200-500元,這種情況屬于公司的加薪行為,不屬于試用期與轉正工資之間的關系。所以這種情況,你們公司是合法的,至于覺得加的太少不合理,那不是法律受理范圍了。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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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該法并未規定勞動者轉正后的工資不能低于試用期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工資作限制性規定,是針對現實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的情況,為了特別保護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利益而規定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轉正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勞動者自然認為轉正后工資不會低于試用期工資,而且一般會期待更高的工資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是必備條款,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實行同工同酬。
題主在決定“到底該不該繼續上班?”這個問題之前,應當首先搞清楚“到底為什么入職后談的轉正底薪比面試時談的轉正底薪低了1000多元?”。那么到底為什么前后談的轉正薪資差了1000多元,我想大概有諸多原因,搞清楚這些原因再決定要不要繼續上班。
第一、自身能力不足
自生能力主要包括崗位專業能力,溝通能力,領導能力等。1.崗位專業能力不足導致降薪而不是直接解雇那說明你的能力不是被完全否定了,只是能力配不上你要的工資,那么公司其實已經給了你機會,就看你個人是否要把我這個機會。2.一般的工作中很少會出現因為溝通能力不足而導致降薪的情況,如果題主剛好遇到了,那可能是這種情況導致工作出現失誤。3.題主應聘的是領導崗位,而自身的領導能力并沒有達到面試預期值。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建議考慮提升自身能力,務實求進而不是考慮要不要繼續上班。
第二、沒有搞清楚工資構成
一般的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關于績效工資不同的公司考核方式和發放時間也都不一樣,有些季度考核季度發放有些則是季度考核剃度發放(所謂剃度方法即每月遞增發放,第一個月發的最少,最后一個月發的最多),所以題主應該首先搞清楚自己的工資構成以及是否有績效,有績效的情況下績效的考核方式和發放時間又是怎樣的。
第三、純粹是想耍賴降工資
我有個朋友大學剛畢業的時候應聘的第一家單位面試時談的底薪12000,最后到手6000,沒有原因,單位就是耍賴不給面試時談好的工資,而且我的這位朋友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也沒有明確注明工資的金額,最后我的朋友只能選擇了離職。雖然勞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注明員工的勞動所得,但是有些公司還是會不寫,所以如果題主遇到的是這種情況,那就離職吧。總體來說,題主應當搞清楚為什么入職后談的轉正底薪比面試時談的少了1000多元的原因,再考慮去留問題。以上僅代表個人的看法,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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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屆滿,即便單位未辦理轉正,亦視為轉正,應按約定支付轉正工資。可在勞動關系履行地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