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輕傷夠判刑嗎_輕傷害夠判刑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是否一定要追究‘’輕傷‘’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判實刑收監執行,還是雙方‘’刑事和解‘’而‘’私了‘’而終結刑事訴訟?要看‘’具體案情‘’;如果一一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致其‘’輕傷‘’的,依法不負任何責任還要表彰獎勵。
以下本人試從刑事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同時,無論是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是受害人刑事自訴時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刑罰時還附帶民事賠償。
那么,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否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否就一定要判刑坐牢呢?
二,這要看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A,‘’依法必須判刑坐牢的‘’一一一(l)行為人因經常隨意毆打他人或擾亂社會秩序,而此次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雖然法律將‘’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與純粹的輕傷作‘’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既然‘’擇一重罪處理‘’,那么依法就只能對被告人作‘’尋釁滋事‘’定罪處罰,而不能錯誤的按輕傷罪處理,即使被告人對受害人作了民事賠償也只能作為量刑時從輕處理的情節。對于‘’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其‘’輕傷‘’而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維護的老百姓和平安寧的生活秩序的犯罪必須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判實刑收監執行。
‘’尤其是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一一尋釁滋事犯罪就是打擊的重點之一,該罪就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勢力‘’犯罪,也就更要防止辦案機關有人充當‘’惡勢力‘’的‘’保護傘‘’而將尋釁滋事犯罪中致人輕傷當著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而按輕傷案搞違法的刑事和解而判處被告人緩刑讓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勢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公民之間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時仍威脅受害人丶證人的,毀滅偽造證據的,自傷丶自殘的,有再次犯罪的、累犯的,有能力賠償受害人而拒不賠償的。這一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無認罪丶悔罪表現的故意傷害(輕傷),依法仍必須以故意傷害定罪處實刑收監執行。
B,可以‘’放棄自訴丶不起訴或判緩刑的‘’一一(1),因家庭丶鄰里糾紛引起的雙方都有過錯的互毆行為,雙方都有傷,而其中一方經鑒定為‘’輕傷‘’,雙方在有關社區組織調解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丶并全額賠償了輕傷者的各項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輕傷案件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就本案例所述"輕傷‘’如果受害人與行為人達成協議,受害人自動‘’放棄刑事自訴‘’而‘’私了‘’此案法律是許可。(2),因鄰里糾紛互毆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案件,經警方調查鑒定其中一方傷情為輕傷害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并全部賠償受害人各費用,得到受害人諒解并簽署請求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的諒解書及請求,在移送法院及開庭時檢察官可建議法庭減輕對被告人的判處并‘’適用緩刑‘’,而對于情節較輕的還可由檢察機關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而終結該輕傷案的刑事訴訟。
三,如果受害人的‘’輕傷‘’是在實施不法侵害,被正當防衛行為致傷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了國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是正當防衛依法不負責任。結合本案例,如果所謂‘’受害人‘’正在實施法律禁止的不法侵害行為,比如偷盜丶搶劫丶尋釁滋事丶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不法侵害行為)公民,以及國家執法人員制止其不法侵害而致其輕傷的,所謂‘’受害人‘’是以身犯法,所受‘’輕傷‘’是咎由自取丶罪有應得,而故意傷害的他的公民和執法人員是正當防衛應予表彰獎勵的行為。
一
提問者:以上本人所介紹的‘’輕傷‘’案件是判實刑收監執行,還是可以由受害人放棄自訴丶檢察機關不起訴丶法院判緩刑,以及是被公民或執法人員制止‘’不法侵害‘’而‘’正當防衛‘’致其輕傷的?請你自己結合具體案件去分析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輕傷,已經夠上刑事,就具體行為,判斷涉嫌罪名,以及取得怎么樣的賠償。就實踐經驗來看就是是三種可能。
一,證據充足的情況下。不主動,嫌疑人家屬也不管。法院會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審判。如果醫療費用了1萬元。加上雜七雜八的誤工費之類的,最多應該不超過2萬賠償。這種情況下要準備好醫療費用證明(發票),工作收入證明等,相對還是有些麻煩,勞心勞力。如果未取得諒解,最普遍情況就是會先行刑拘,刑拘后逮捕,之后法院起訴。但也可能對方沒抓到,公安局評估其危害性,勸投后取保。或者是鄰里糾紛導致的,危害性小,也可能取保。因病因殘因孕,這是法律規定直接取保的。
二,證據充足的情況下。不同罪名,取得諒解,對法院判刑有不同的影響。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取得諒解。對方無前科,不持械,取得諒解完全可以判緩刑,情節輕微,可能檢察院還會相對不訴,這種情況下,很多人會主動尋求諒解。尋釁滋事,妨礙公務等罪名,輕傷二級會從輕,但一般還是會判刑,家屬一般也會尋求諒解。前者取得諒解賠錢,家屬出錢意愿比較高,普通人家論能要到5-10萬。后面幾種只有從輕的話,能要到5萬左右。(沿海地區價格,有錢人另說,部分地區可能還低一點或高一點)。取得諒解,如果無前科,涉嫌故意傷害罪一般是能取保,后面起訴。其他的妨礙公務,尋釁滋事另說。
三,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刑拘后會取保的。經過調查,證據還是不足的話,案件會下走。這個時間,只能自訴,可以傷害案件公訴轉自訴,也可以提起單一的民事賠償起訴,自己不懂,找律師的話,錢可能不夠請律師的。就是說刑拘后必然取保候審,取保后,經過調查,證據還是不足,案件會下走,最后撤案。
在辦案越來越規范,管理越來與越嚴格的今天,證據不足這種情況出現將越來越多 。這就要尋求刑事案件夠不上和后,基于弱者保護的民事賠償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但是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是夠構成刑事案件呢?需要視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后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