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能強制執行_勞動仲裁調解書能強制執行嗎?
特邀律師
不可以再申請仲裁了。可以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很多回答提到了:要么十五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么十五天到了后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類回答有誤導讀者的嫌疑,因為這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勞動仲裁調解后,拒不執行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這里有個必要條件,仲裁調解書有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即是否生效?
如果仲裁調解書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后果,無非就是仲裁庭開庭審理,而不是馬上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如果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拒不執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你拒不執行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01
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勞動糾紛,解決的方式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還有“一調一裁二審”。
“一調”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一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二審”指法院的訴訟審理。
但調解并不單單只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還有仲裁庭、民事審判庭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只不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獨立的程序,而仲裁庭、民事審判庭的調解是仲裁或者判決的一個前置工作步驟。
比如說仲裁庭開庭之前,仲裁員老師一般都會問下雙方當事人意見,要不要調解?因為很多案件比較簡單,涉及的金額小,或者依據充分、證據明確,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必浪費司法資源了。
當然調解注重自愿性、非強制性,若一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就會行使裁決權或判決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仲裁庭或者審判庭調解,調解的結果是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出具的調解書,這個調解書上規定了你和另外一位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小結: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出具的,仲裁裁決書是由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02
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仲裁庭據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那么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如何呢?簡單點說,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會有什么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此條款說明了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若你拒不執行這些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法律文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二)……(三)……(四)……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你拒不執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小結: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拒不執行的風險很大。
03
仲裁調解書如何發生法律效力?
前面說到,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有個必要前提條件:生效。
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調解書并不是一出具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那是不是很多回答者提到的十五日生效期?當然不是,這是仲裁裁決書生效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也就是說,只要一方未簽收,仲裁調解書就不會發生效力。
比如說,你在收到仲裁調解書的那一瞬間,你后悔了,你就可以拒絕仲裁機構通過EMS等方式寄過來的調解書,選擇不簽收,這樣的話,這份仲裁調解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話,也沒有什么責任要承擔,仲裁庭會另外通知你開庭。
你一開始問,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關鍵就是看你有沒有簽收,對方有沒有簽收,若雙方都簽收了,那么仲裁調解書就有了法律效力,拒不執行就要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小結:仲裁調解書要有法律效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簽收后。
結語
千萬別小看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這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拒不執行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若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奉勸你按照仲裁調解書的規定,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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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調解書生效后,如果對方在法定期限里沒有履行支付義務,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針對勞動仲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一般是兩年。
希望能幫到您。
后在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屬辦事處的協調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 簽字,并加蓋了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屬辦事處的公章。由于盛某沒有按照仲裁調解書的內容履行,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官對該仲裁調 解書能否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產生了爭議,有些認為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所規定 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依據,有些則認為不屬于。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三點:第一、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屬辦事處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否有權進行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仲裁調解書已生效的,可以向當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勞動仲裁委出具已生效的證明,其他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勞動仲裁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等當地法院規定的填寫表格。建議去當地法院看看申請強制執行所需的材料,這個每個地區的不同法院要求是有點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