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偷盜怎么判刑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1、如果僅是“有精神病史”:
(1)偷東西時沒有犯病的,和正常人一樣,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2)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是正在犯病時偷東西:由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2、“精神病人偷東西后,派出所是不是應該罰款”:
(1)偷東西時沒犯病、是成年人的:派出所可以給予罰款,這是行政處罰。
(2)偷東西時犯病:不承擔行政責任,派出所不應給予罰款,但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被偷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3、“被罰的款誰要?用做什么費用?監護人是不是應該向派出所要回被罰的錢? ”:
(1)被罰的款:應當給統一的罰款收據,然后上繳國庫。
(2)監護人是否能要回罰款:要看他當時是否正在犯病;還有,如果那罰款是賠償給被偷的人了,看看所偷的煙是否值200后確定。
4、“病人在兩年前得的病,現在家長期服藥,算不算精神正常,法律上有怎樣的規定和界限?”:如果吃藥能維持你正常的認知能力和分辨能力,他應當負責任;
如果不能正常認知或分辨事務,應認定為犯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不負行政責任、但要賠償。
是否正常,以醫生的檢查為準。建議找醫生開一份他是病人的證明,然后找派出所交涉一下看看,要盡早處理,否則一旦有罰款收據已經上繳的,再要回就難了。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謝邀!
這個題目有些誤導!
2018 年 5 月,阿武在臨湘市桃林鎮某超市門口,盜得袁某車內現金人民幣 4300 元。
案發后, 3900 元贓款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袁某。
阿武系精神發育遲滯(輕—中度),作案時辨認及控制能力削弱,被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阿武知其母親報案,在家中等候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定自首。
阿武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 5 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
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阿武從重處罰,以犯盜竊罪,判處阿武有期徒刑 7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 元。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阿武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對此類人員犯罪的,應該予以刑事處罰,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臨湘法院對阿武的處罰就是依據的上述規定。
精神病人可以分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同能力的精神病人觸犯刑法,后果不同。
但不能一言以蔽之。
無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觸犯刑法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精分患者不等于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作案時不能認識或控制自己行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不刑事處罰。
但盜竊這種案子不太可能是在“不能認識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做的。如果作案時尚有控制辨認能力,正常判如在其病發時偷盜,不予量刑,但是要由其法定監護人負賠償責任。司法機關對于認為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鑒定機關鑒定。鑒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報告人,要從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分具體情況,是盜竊還是搶劫。事實上,無論是盜竊還是搶劫,都跟對方是不是精神病人無關。
盜竊數額1萬以上6萬以下 屬于數額巨大 處3-10年有期徒刑 23000多元,一般在4年量刑 自首、初犯,可以判處3年 既然判處3年,就有可能緩刑 但是需要公司出面,保這個人 另外最好在法院那邊“活動一下”
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需要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