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要辦離職手續嗎_沒簽勞動合同要開離職證明嗎?
特邀律師
沒有勞動合同,本身公司就是一種違法,
一,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公司與工人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細節,工資報酬,加班報酬,購買社保。
二,公司辭退工人和工人辭職,離開公司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公司必須開具離職證明,并結算清工資。
三,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公司必須三倍的支付勞動者的經濟損失與工資,并處罰金。
勞動者合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屬于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對勞動者沒影響。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以及社保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上班后,可以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30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一般是在試用期內,在試用期離職,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也需要辦理好勞動關系解除手續。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不一定要的。主要是怕新的單位要,新單位需要證明在以前那單位上過班\并且已經交接完畢,防止工作沒交清而影響新單位的工作新單位要離職證明的目的是確定你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依據是:勞動法第99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沒有簽訂合同,說明用工方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隨時宣布辭職,并要求用工方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一,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的,一個月沒有簽的,應當在次月開始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離職需要向公司提前30日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五險是入職當月強制交的,一金不強制看公司想不想交。
首先能協商好盡量協商離職,如果實在公司不批你,或者不給你發工資,你就要開始收集勞動證據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了。
你可以以辦理信用卡為理由到人事部辦一個工資證明,并且蓋上公司公章,你所說的工作服,照片都不足以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既然沒有可以用上述辦信用卡的方法。
如果發工資是打卡也可以查一下給你打工資這個賬戶的所有人和公司是否存在關系,如存在關系可以作為證據,
所有帶有公司公章的文件,通知,并且上面有你簽字的,都可以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