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書面異議_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情形有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這個不能看對方是否提出了答辯和證據,本身財產被列入執行財產,這對被執行的財產所有人就已經不利了。法院已經認定了財產屬于可以被執行的范圍。作為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應該是異議人一方要提出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財產不應該被執行,而不是寄希望別人沒有答辯。本身執行申請人不怎么需要提供證據的。
你若不提供充足的證據,那么財產就有被執行的風險。這就跟你打官司實際上是一樣的,你要證據財產是你的,不應被執行,你就得提出充分的證據。
另外,別人不答辯,并不代表開庭時不答辯。
舉個例子,借名買房的,結果房子被查封要被執行,你就得提出證明房子是你的,只是借了名,那你就得從購房款的來源、簽訂合同的過程、還款的過程、交納各種費用的票據、自己銀行流水或者父母的流水與購房之間的關系、居住的情況、水電費、物業費交納情況,以及借名的原因,等等方面,去證明你才是房子的主人,法院有理由信任你就是房屋的主人時,那么房子才可能不會被執行。這個過程有有可能一審異議不成立,二審提異議又成立了,我曾經就代理成功過這類執行異議的案子。
總得說,不要寄希望于別人沒有怎么樣,你要從現在開始明白,我得怎么樣。
對方的證據,在申請執行的時候,已經證明過了,如果不是財產線索,法院又怎么可能列為執行財產呢,所以,多想想,自己該怎么證明吧。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愿您的異議申請能夠被支持。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人,被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人。異議人可以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利害關系人?,F在法院已經下達了執行裁定書,解除法院對該房屋的扣押。財產保全已經解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三十六 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異議向執行法官提嗎?為什么?
這個實踐中做法并不統一。我遇到的執行異議處理情況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是向執行法官提出申請,隨后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也有的法院是要求當事人前往立案庭提執行異議立案,基本跟法院的立案程序差不多。現在遇到的多數法院基本是要求通過立案庭來提出執行異議。建議在提出執行異議時實現跟執行法官溝通一下,確定具體的方式,以免延誤相應的工作。
對于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叫執行許可之訴,申請執行人為原告,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視態度決定是被告還是第三人。一旦起訴,裁定就失效。如果申請執行人不起訴,其收到裁定10天后,法院就應該裁定對車輛解除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按上面規定,我們對于執行異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另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物的異議。這兩種異議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不服裁定是申請復議。對于執行標的物異議,不服裁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單獨的一個訴訟,有一審,有二審,甚至有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當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關于執行異議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該司法解釋。現在當事人對于執行有異議,那就看看你的異議是屬于哪種,依法提出異議,按規定行使救濟程序。另外,如果是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那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來救濟,也就是通過再審和抗訴來解決,而不是提執行異議。
一、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如果只是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不屬于執行異議的話。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證據。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 ,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2、強制執行是因被執行人沒有按生效判決書履行自己的義務。
被執行人擬定還款計劃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如其不同意,執行法官也無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