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人員受傷誰賠償_我是一名小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任?
特邀律師
比較普遍的操作是:工人受傷,醫藥費五千以內,小包工頭給自己的工人負責,
;超過五千三、五萬以內,勞務公司,也就是小包工頭的頂頭上司負責,但需要小包工頭上傳下達,在當事工人和勞務老板之間當中介;致殘致障乃至死亡,需要賠付大額巨額,建筑公司負責。
勞動承包合同這種寫法,也具有合理性,打官司勞動仲裁和法院同樣會認可,因為這種合同的宗旨,是老板越大掙錢越多擔責越重:
一、小包工頭是最底層承包人,承包的范圍不大,單項給他干的工人也不多,單價也被上級勞務壓了一次又壓了一次,管理得好能賺多少,人家早就算死了,只能靠精打細算管理,狠心下手克扣,才有錢賺錢多賺,工人受傷承擔五千,在他的最大承受范圍;
二、勞務公司雖然同樣是賺的人工錢,但是多工種多工人,雜工水電工鋼筋工、木工瓦工外架工電焊工等等工人樣樣不試缺,一人一天給掙拾塊,百十人幾百人,毫毛打成捆,一天收入贏利幾千上萬,工人中度工傷,負起責來不會吃力。
因為勞務老板有“面子”,直接去醫院看望問候受傷工人自認為掉價,所以命令小包工頭從中調節當中介;
三、建筑公司賺人工錢,賺材料錢,賺國家定額本子上寫的屬于他們經手的錢,而只要一經手,他們就截流不下發。
建筑公司財大氣粗多頭賺錢一天斗金,一個工地負責幾個傷亡也不會賠本,所以,大型特大型工傷和死亡,應該他們去負責任。
況且,現在的工人進場,建筑公司都買了保險,屬于他們擔責的工傷,有保險公司擔責。
建筑行業和其它行業一樣,層級越高越有話語權,小老板是個小個子,所以擔責不大。
勞務人員工傷問題如何解決用工單位應負責工作場地、設施及環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保證勞務人員勞動安全,避免發生工傷事故。勞務人員因公受傷時,按照勞動者工傷保險相關規定“職工被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執行。派遣機構將協助用人單位辦理工傷理賠事宜。 對于工傷職工來說,應當由與其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單位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但是,派遣公司向工傷職工支付待遇之后,有權利向實際用工單位追償.所以經上所述,你司需要支付工傷費用,雖然你們沒和用工單位協商工傷問題,但其仍需對工傷時間負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按照國家工傷勞動法執行!
廣義的工傷是指在從事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既包括勞動關系中受到傷害,也包括勞務關系中受到傷害;狹義的工傷僅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受到傷害,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法律上所說的工傷是指狹義上的工傷。當然,勞動者在勞務關系中受到傷害,同樣可以要求賠償,只是適用的法律法律規是《侵權責任法》而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現實中,適用《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對勞務關系的勞動者也更為有利,因為可以一次性拿到所有賠償,不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分次賠償。
勞務關系在生活中也被稱為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賠償權利人包括:
1、雇員;
2、雇員死亡的,為雇員的近親屬。
二、賠償義務人包括:
1、雇主;
2、造成傷害的第三然。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雇主賠償,也可以要求第三然賠償,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賠償的范圍
1、醫療費,后續治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貼;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造成殘疾的)
9、輔助器材費;(造成殘疾的)
10、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殘疾的)
11、康復費;(造成殘疾的)
12、喪葬費;(死亡的)
13、死亡補償金;(造成殘疾的)
14、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殘疾的)
15、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死亡的)
四、責任承擔
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己存在過錯的,雇員與雇主各自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五、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你爸爸肯定不具備施工資質,所以,他與私人老板形成的是雇傭關系。2、你爸爸與施工人員形成的同樣是雇傭關系,雇工受傷屬于人身損害,你爸爸負有賠償責任,私人老板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