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與間接故意_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過于自信的過失,認為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較小,行為人本身是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只是由于過于自信,最終危害結果才發生。間接故意犯罪,是已經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比較大,但是由于發生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因此行為人放縱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罪過形式主要由認識因素+意志因素構成。
認識因素可能有: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應該認識到而沒有認識到會發生危害結果。
意志因素可能有:希望結果發生、放任結果發生、輕信結果不會發生、疏忽大意。
不同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組合可以得到: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四種罪過形式。
直接故意: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必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過于自信的過失:認識到行為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輕信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心態都是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危害結果并未發生,事實上就只有一種心態而已。
而法律本身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心態。
所以一定要有危害結果發生,才能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要件。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類型。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于這個標準并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于自信過失對于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依此,過于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對于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通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盡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于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類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于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于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于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首先分為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故意是希望事情結果發生,過失是不希望結果發生,意外事件是超出預料范圍,不會想到,不能想到會產生此結果。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后果會發生,并且積極促進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后果會發生,對結果聽之任之的態度。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過失是應該考慮到卻沒有考慮到,過于自信過失是考慮到了但輕信自己能避免結果。
不同點是: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采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采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就在于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于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從這個案例的情況分析,該司機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輕信事故可以避免,因此應當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過失犯罪有兩類,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而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跟間接故意的區別主要是對損害結果發生的態度不同,過失犯罪是對損害結果持否定態度的。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聽說鄰村使用“電貓”效果很好,就去觀摩取經,并買回一臺“電貓”。甲、乙二人安裝好“電貓”,并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厘米。在裸線通過的路口上均設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電的時間為:晚7點開電,早6點收電。村民丙某盜伐林木,于早5點30分觸電死亡。 分析: 行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為人不設立警告標志,防止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本案中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行為防止電到人的結果發生,因此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