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三調能否變更土地性質_國土三調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這種事情我經常干,但是每個地方的細節都不一樣。簡單說一下吧!
我只說大概的啊!不要追問我細節。
1、規劃先行。工業地所在片區,如果不適合繼續發展原產業,改片區所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片區規劃。
2、資產剝離,把土地資產和不動產資產從公司剝離出來,到單獨的全資子公司。這步如果是涉及國有資產的話,得跟主管部門國資委申請。如果是非國企,就召開股東大會決定。
3、規劃可以了,剝離做完了,跟規劃局打報告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同時還要跟國土部門,工信委,住建部門打報告。這些部門都允許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召開相關土地會議,邀請這些部門做出陳述。順利通過土地會議。再回頭走規劃局,出該地塊新的規劃條件,國土部門根據規劃條件從新評估土地價值。確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單價。
4、確定開發主體,是原業主自主改造,還是收儲公開招拍掛。
如果是業主自主改造,補繳土地出讓金。開發。這時候就可以把裝不動產的公司股權轉讓了。但有一條很關鍵,這個公司必須要成立滿一年以上。
如果收儲,跟政府確定成交低價以及溢價返還分成。
全國第三次土地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主要任務: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含城鎮土地利用現狀調查)。2、不動產權籍調查。3、基本農田調查。4、專項調查。5、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
土地性質可以改變,土地性質就是土地用途。用地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
國土三調不是拆違建,象人口普查一樣,是對全國的土地利用現狀進行一次全面的普查調查。
國土三調的意思是:全國第三次土地調查。
全國第三次土地調查:10月1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決定自2017年起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調查的對象為我國陸地國土。調查以形成2019年12月31日為標準時點的全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為目標,將于2020年公布結果。
主要任務: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含城鎮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不動產權籍調查
基本農田調查
專項調查
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
技術路線和方法(新特點)
地類一致性初判:第三次土地調查要充分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開展。
城鎮內部空閑地提取
采用新技術開展調查工作
專題分析
土地利用分析:根據土地調查結果,結合其他有關資料,對土地的利用狀況、權屬狀況進行分析。
生態狀況分析:利用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和數字高程模型等資料進行綜合處理,調查國家重大生態建設區范圍內的生態建設工程的實施狀況,國家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的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狀況,統計匯總出土地的利用類型、分布、面積、坡度等數據。
你問的應該是全國三次國土調查的時間吧。一調是一九八幾到九幾年的時候進行的第一次,二調是零七、零八年的時候進行的第二次,三調是一八、一九年開始的,目前還未結束。
【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會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對于建設用地又有更為細致的劃分,各種用途之間的改變均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得隨意為之,否則,將會嚴重擾亂土地管理秩序,同時也將產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有關規定須承擔違約責任。一旦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就意味著違反了《出讓合同》的規定,此為典型的民事爭議,作為《出讓合同》的另一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當然有權依據《合同法》及《出讓合同》關于爭議處理的條款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對方拒絕承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改變用途審批的規定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土地用途改變進行審查批準,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標準。如果對方拒絕繳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行政權力追繳,以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構成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國土資發[2005] 176號)第二節第(七)也明確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構成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