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買到過期食品怎么賠償_在超市買到過期的產品怎么維權?
特邀律師
應該依法受到處罰和按具體情況賠償損失,賠償沒有具體數額,是按商品價值和產生損失大小確定的。
第一依照我國法律,超市不應出售過期食品。
第二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三因此,需要按照具體造成的財產損害來承擔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固定的額度。
如果情況屬實,即買到過期、變質、有異物等不合格食品,并保留在該超市的購物小票(或其它證據),可以:
1、拿好所購物品和相關憑證,直接去超市,找到其賣場負責人(或那個品類班組、柜臺的無論大小負責人),闡明問題,要求解決(索賠);
2、索賠標的:退回購物款并10倍賠償,10倍賠償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執行(也就是說,索賠“起步價”是1000元)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3、不接受僅僅退回貨款或換一袋之類的解決方案,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4、如果超市拒不執行,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食藥監局投訴辦理,一般不會有問題,只要證據保有。
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關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并賠償相當于該貨款數額一倍的損失(可以一賠三)。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來處理。
可以要求超市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