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食品怎么賠償_銷售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食物違法嗎?
特邀律師
我是實體店老王,我來回答。
咱們不用那些條條款款去說明,作為多年實體店從業者、老司機,遇到這種事情很簡單,處理起來非常方便快捷。像這種事情,直接上門找超市,只要超市的相關負責人不是傻子,必然不會承認,今天就跟各位粉絲、讀者說說這個事,同時也教教大家如何處理這類事件。
先客觀分析,再做定奪
不是我這個人說話難聽,而是現在有很多專門干這種敲詐、勒索的事情,本來商品是沒有過期的,但是借款之后用過期商品來敲詐、勒索超市,我在實體店行業干那幾年遇到過幾次,最多的一次被敲詐了1.8萬,所以超市在處理這類事件時也是慎之又慎,能抵賴絕對不會承認的,最后還是要上手段和出示證據,對方才會承認。
接下來說方法
第一,既然在超市買到了過期商品,而且是那種過期一個星期的商品,也就是說這種過期產品不會只有這幾袋,應該是大批量的。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是剛購買完,且沒有出超市但已經付款了,那這事就好處理。
如果已經拿回家發現的,并且購物小票已經丟失,那就先摸著自己的良心發誓,這不是我為了敲詐勒索超市提前準備的;然后再次回到超市去購買這個商品(說實話,我不該這么說,但是非正常情況行非常之事),如果運氣好就還能再次買到這個過期商品,然后直接付款,并且拿著購物小票和商品去服務臺投訴。
記住一點,拒絕和解,不用跟那些小嘍啰說那么多,直接就讓部門負責人或者能做主的人來處理,千萬記住保留好小票,這點很重要。
處理流程
實際上不管自己有沒有小票,只要事情鬧的足夠大,超市也會為了名譽給與賠償的,但咱們今天就只說正規方式。
當超市的相關負責人來協商此事時,如果自認為損失較大且想要一些賠償,那么就算上這次買的,以及家里的那些一起退掉,并且要求對方10倍賠償等值商品或金錢是可以的,這也不算是勒索。但如果自己只是想把商品退掉,只要這個負責人不是傻子,一般都會滿足您的要求,并且還會送您一點小禮品什么的。
但如果超市打死不承認,甚至在你出示小票的情況下也不承認,那就不用跟他們廢話,也不用再主動聯系超市了,因為找他們根本沒什么用。
咱們直接拿著商品和小票去工商局投訴,記住一點,咱們是來維權不是敲詐勒索,只要超市承認這是他們的東西,并且賠償損失,其他一切都無所謂。
像這種過期食品的事件工商局是愿意管的,至于原因就仁者見仁了。去說的時候要注意以下點,要注意話術:一、要強調腸在哪買的,是否有小票,小票上是否有他們的印章?二、過期商品被誰吃了?是否造成嚴重的后果(比如拉稀,腹瀉,我這個暗示夠明顯了吧?)等;三、我現在的訴求就是讓超市承認這些商品是超市的,并且按照相關的規定賠償即可;四、我不是敲詐勒索,我是合理行駛我自己的權利,并且要求工商局管理相應片區的所盡快給出解決、處罰意見。
當以上四點反應完之后,一般都會由工商局出面聯系超市的相關責任人,余下的就是私下商議解決了;如果超市不管不問,那就可以要求工商局對超市進行處罰,這么大個超市處罰金最少都是幾千起,如果背景深厚停業整頓也不是不可能。
另外,有一點要注意,既然自己是為了不爭饅頭爭口氣,其實還可以起訴超市,這種案子也很好判,既然自己已經有了證據,走正常程序上訴穩贏的,如果不在乎賠償那就起訴索賠1元,一般敗訴方會承擔訴訟費的。
此外,還有很多方法政整治這些黑心、不負責任的超市,但不適合在悟空說,而且我之所以回答這個問題是為了幫助消費者維權,而不是幫助其他有心人實施敲詐勒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商店應賠償醫療費用并賠償購物款項的十倍。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明確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謝謝邀請!
無論任何銷售機構,比如批發市場、士多店、專賣店、連鎖店、小賣部、小超市、大商超等,所有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
如果顧客購買到過期食品并有足夠證據,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要求銷售單位退一賠十,賠償的十倍如果低于1000元,按1000元執行。
但有些食品消費者還是無法明確保質期,如散裝的醬鹵肉、咸菜等制品,消費時還是謹慎為好。
本人多年從事食品生產與營銷,相關問題探討,請關注@老C大話零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