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采光權的法律規定_采光權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這個問題雖小但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都希望自己的房屋有很好的采光通風。為了達到這樣一個目的,往往鄰里之間鬧出矛盾糾紛不斷甚至成仇。最后沒有辦法解決只能求助法律來解決。那么我國法律關于公民房屋通風采光權行使又是怎么規定的呢?總的原則是采光通風權利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力任何一方都不可能100%的滿足。《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由于我國地域廣闊,東西南北中,方方日照及生活方式差異很大,全國要統一一個標準很難,為了更好的體現建筑物各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由地方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當地怎么規定的可以去不動產管理部門咨詢一下。
謝邀!
農村建新房,對采光一般沒什么講究規定,只要光線好就行,建房之前都規劃好了,主要大門朝向有講究,不能有角殺對著大門。這種情況在建房之前都調整好了。一旦開工建房就更改不了,農村農民建房也不是小事,慎之又慎。隨便更改那是要錢改的。但各地有各地方習俗不同,也不能說的絕對,本人只知道咱家鄉的風俗。只作如此回答。謝謝!
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于2.4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于樓房高度乘以0.7的系數,如果小于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采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比1比1比值計算。樓間距是住房保證日照的一個考察參數,即以保證日照時間在每天1個小時以上為前提,另外關于樓間距的數字規定與樓的朝向有關,南北朝向其樓間距與陽面樓高的比例為1.5,南北偏東為1.3,東西朝向為1.。房的采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采光通風間距牽涉的要素很多。如新區舊區、土地范圍、退讓距離、樓層高度、兩建筑方位、位置、朝向。 ?2、居住區規范規定: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2小時。 ?3、你說的情況不太明確。我只能估計大概,2-3層總高度一般為10米吧,二者距離為0.7倍,各退一半,為3.5米。最小距離為消防距離6米。二者相距6米。 ?4、2008年1月1日頒布了《物權法》,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5、 ?我國法律對于采光權的規定是極其有限的:一是《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由于以上法律對采光權的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的實質性內容,實踐中,關于以何種標準判斷是否侵害了鄰人的采光權,采光權損害該不該賠,究竟該如何賠,按什么標準賠等,法律條文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難度,亦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5、由于在農村,建議你向鄉鎮政府建設管理單位咨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這屬于相鄰關系。《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