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結婚證怎么辦理_沒有結婚證該怎么離婚?
特邀律師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么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于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后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后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并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于后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于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于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承認此后的事實婚姻,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系”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愿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系”,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歡迎交流,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謝謝邀請;你要是結婚證丟了,當然可以起訴離婚。你要是沒有領取結婚證,這就是我在頭條上遇到的真正的法盲,竟然不知法,不懂法到了如此地步,這不能不說是當代人的一個悲哀。為了使婚姻法能夠深入人心,我愿意為這個提問者做出解答,為普法做一點貢獻。
在上個世紀94年以前,我國在婚姻嫁娶的制度上,采取的是銘文法和習慣法相并重的原則。也就是說尊重民俗民風,把男女只要舉行了婚禮,得到了鄉鄰們的認可,看成是事實婚姻。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上個世紀94年在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以后,就明確地廢除了習慣法,把事實婚姻定為非法同居,這種組成的家庭雖然違法,但是不犯法,只是雙方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就把同居的雙方不看成是一個經濟共同體,沒有共同財產,只有自行協商分手。
就如樓主所說,沒有結婚證是否可以起訴離婚的這個問題,你們婚都沒結,上哪去離婚?你們不尊重法律,難道要法律來保護你們的利益,法律可不會這么犯賤,可以說你們雙方只能自行協商解決。就算是有共同的財產需要依法分割,在法律上也是得不到認可的。
除非你們有孩子,在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上產生了分歧,一方不給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有權將對方告上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只受理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因為,你們的婚姻雖然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但生下的孩子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受社會歧視。非婚生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有共同擔負起對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為了保障孩子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的權益不受侵害,法院依法會對不履行撫養孩子的一方甚至強制執行。
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對于是否離婚,以及婚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于共同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至少知道被告的姓名,聯系方式和住址,如果這些都不知道,法院有可能無法立案,即使立案了,因為沒有辦法通知到對方,也有可能影響到庭審。
如果只知道對方的姓名,但是實在不知道聯系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告送達,但是公告送達的時間比較長。如果公告送達期滿之后被告還沒有出現,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判決的,所以要想離婚還是可以離掉的,世上沒有離不掉的婚!
如果您有婚姻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謝邀。
關于事實婚姻
首先,要看兩個人在一起的時間有多長?有沒有孩子?
嚴格意義上講,婚姻法規定,沒領證就沒有法律保護,要看情節而定。如果是前者,那就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如果時間不長且沒有孩子,那就談不上離婚,更談不上辦離婚證!!直接走人就好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最新修改的婚姻法并不承認事實婚姻,其規定只有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的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所以即使你們舉行了婚禮、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是卻并不是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沒有結婚證,更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有財產分割,可以以同居的名義,向法院提出。
那么應該怎么辦?
1.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婚姻法規定,沒有領結婚證的,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系。
2.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
3.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4.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并按離婚訴訟處理。
5.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沒領結婚證,該怎么離婚?
我國新婚姻法出臺后,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關系。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不用去民政局離婚,只要沒有小孩《外籍戶口》可以到當地居委會說明情況,證明你們因為什么原因不適合在一起就可以,意思是備案。
避免對方以后對你進行報復或任何不利因素《不用影響下次結婚》。或者你可以狠一點,直接散人,不過這樣你要考慮以后對你有沒有什么影響。奉勸:三思而后行,盡可能的和好,領取合法的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