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之間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_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
特邀律師
夫妻間的借條有法律效力,一般是僅只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借條就沒有實際意義。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有具體規定?!痘橐龇ā返谑藯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欠條屬于 借款憑證,只要是雙方自愿真實的表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 都是有效的。做一件事,不僅要講究法律效力,也要講講實際生活意義吧。如果夫妻兩人的財產與收入是分開的,兩人都對此承認 或有書面協議的,婚內打欠條 有法律意義也有實際 意義。如果夫妻兩人的財產本來就是混同的,那么一方給另一方打欠條,就相當于 都在一個鍋里撈湯喝,有什么意義呢?
謝邀,夫妻婚內產生的借貸關系,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在婚內對于債權債務做出了約定。而且目前根據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所以本案當中的借條應當合法有效。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間就借貸關系達成借貸合意。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夫妻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需要結合出借人提供的出具以及轉賬流水來予以證明。
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p>
據此在夫妻對于雙方債權債務做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該筆債務合法有效。
只要是真是意思表示,肯定是有效的。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私法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行為不違法即合法。
就借條的性質來看,如果你們之間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那么夫和妻作為改財產上的獨立的民事主體,該借條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但如果你們的財產是混同的,那么該借條應當視為對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該權益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如果一旦發生離婚,那么基于該借據,你可以享有相應的權益。
可以打欠條?;橐龇ㄋ痉ń忉專ㄈ┑谑鶙l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進行借貸。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民事行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則,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該行為就可實施。
第二,但并非所有的夫妻借貸都會得到認可。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但是基于我國傳統理念的影響,現實中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是少數。如果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則將出現財產混同或債務混同。
所以在對于夫妻之間的借貸進行審查時,必須審查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進行借貸的款項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則彼此間的相互借貸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
2、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么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 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的話,是有效的,但是其效力主張是一般受到限制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來講,對夫妻之間的借款來說,一方向法院進行主張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其理由在于處于婚姻關系期間,受到夫妻之間的特殊關系而言,夫妻之間的債務難以區分是用于個人生活還是家庭的共同生活,其公共關系的基礎并未喪失。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但是并不意味著沒有機會加以主張。在離婚后,婚姻關系解除,出借一方有證據表明當時其存在借款,則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若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動搖,則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 對于您說的后面的這個協議,其本質是乙方對于另一方在離婚后的一種補償,也可以理解為雙方為達成離婚的共同意思,一方給予另一方的一個條件。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協議不違反婚姻的原則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1、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后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2、存在借款事實有效。 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并出具借條,那么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
3、不存在借款事實無效。 有借條,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實。若并未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么借條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主張婚內借條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個人所有的款項給另一方的證明,以及該款項的來源等證明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