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競業協議規避_競業協議如何規避?
特邀律師
競業限制的時間年限法律規定只有兩年,并且公司支付你相應的補償金,補償金一般與參照原工資的額度支付,至于工作,你當然可以再找,只是避免找與該競業限制的工作種類沖突的崗位而已
這個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簽的競業限制的具體條款是什么?有沒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隨勞動關系結束而終止,不知道你拒絕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賠償金嗎?如果是為了更多的賠償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然后再結合勞動法參考有沒有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補償的標準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12年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題主這個問題回答如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你要清楚你前公司是否對你啟動了敬業限制。一般來說在你辦離職交接的時候要跟公司明確是否啟用。如果啟用,那么公司按照什么標準、什么時間節點支付敬業限制補償金,以什么形式支付都需要明確。如果不啟用,那就是廢紙一張,沒有任何影響。這個你離職的時候要注意。
二、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是履行的,你去了競爭對手的公司必然是違反協議的。雖然那邊的公司給你出了掛靠到他股東的其他公司來規避,但從事實來說沒什么卵用。只要前一家公司掌握你實際服務于競爭對手的相關證據,真走到法庭我覺得你基本是敗訴。那么敗訴之后的賠償你必然要承擔。
所以,題主要考慮三個問題:1.競業限制協議到底需不需要履行?2.如果履行你新公司是否可以承擔這個代價?3.你的層級會不會讓原單位來關注你的競業限制履行?
事實上有很多公司雖然入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解除關系時并不履行。有的雖然履行,但也不會去較真。具體還是要看你前公司的態度,你掌握前公司機密的程度。
可以,前提是你要支付報酬。一般可以簽兩年,這個可以協商。如果不支付報酬,那競業協議無效。
競業禁止協議,一般是上一家離職過程中提出來的,簽署之前可以商談協商,越清晰越好,包括協議時限等,爭取雙方都得到合適的利益。
協議中關于競業的條款,后續找工時 注意遵守協議即可。
一方必須保證:一方與另一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及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另一方后,兩年內不得在生產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不得披露/使用或幫助他人在與另一方競爭領域內使用技術及商業秘密。
2.
一方按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及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另一方,且遵守第一條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向一方支付不低于一方在公司前一個年度所獲得的報酬總額的1/2作為補償。
3.
一方違反上述規定,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其在另一方工作期間最近5年內的總收入的50%
4.
一方違反上述規定,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觸犯法律有關規定,除應支付上述補償金外,另一方還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一方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你好,你都已經拿到離職證明了,表明你跟公司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了,所以公司無權喊你再回去簽競業協議。應該說,從你拿到離職證明的那一刻起,你的公司就只能叫前公司了。所以,你必須拒簽。
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在職的時候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也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卻在你離職后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這說明你的前公司合同管理不規范,缺乏體系化管理。即便你真的屬于競業限制一類的人員,但因為公司自己沒有做好這個競業協議的工作,你離職后拒絕簽訂競業協議也是由前公司自己承擔這個責任。
你不用擔心前公司因為你拒簽競業協議而去告你,告也沒用。因為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當初的勞動合同里面肯定沒有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內容,加上你已經離職了,前公司想投訴你也沒有事實依據和實際證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還有一點,簽競業協議是有補償的。你的前公司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有沒有提補償費的事,補償費能給你多少呢?一般競業協議的補償標準至少是離職前工資總額的50%。如果錢給少了,絕對不能簽;或者前公司根本就不打算給錢,那就簽個球。從你前公司的這種不規范的做事風格來講,估計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不會給你多少補償費的,所以沒必要法理前公司這事。
總之,你已經離開了前公司,跟前公司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了,前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你回去簽什么競業協議,晚了。你大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簽。
1、如果簽了競業協議的話,競業協議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里面第23條和24條有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管或者高端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是2年。
2、同時也約定了如果簽了競業協議,勞動者在遵守競業規定期間,公司需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離職后需要和公司協商,如果需要履行競業協議,讓公司出出具一份約定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的合同,并且要按月來履行,雙方簽字。
3、如果公司不給競業規定的相關經濟補償,可以視為解除了競業協議,法律上講,競業協議是有效的,但是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所以競業協議解除了。
總經理,所以您需要辦的是重新簽訂一份帶有約定每月需要支付具體經濟補償數額的競業協議,并且競業年限期限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