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贈與房產給婚后夫妻_婚后公婆贈與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當然有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過戶給你老公,就是對于你們的贈予行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只贈予你老公一人,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是婚姻法1718條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看似答案很簡單!
其實還有個細節要注意!
首付部分及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公婆的!
當然公婆需要舉證才可以!
還貸部分是及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夫妻的!
因為是你們兩個還的錢!
另外容易被忽視的是未還款及對應增值部分!
這一部分公婆也是可以主張權利的!
因為首付是人家付的,
但貸款是你們二人還的,
如果提前終結需要雙方協商該部分的分配關系!
答:結婚后取得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及特殊費用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婆婆贈與該房產時未明確表明贈與給誰,房屋還有貸款未償還完,則該房產備案合同即使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也系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有份額的。若婆婆在贈與該房產前進行贈與公證或者與兒子、兒媳簽署贈與協議,明確該房產贈就是給兒子一個人的,那么該房產就是丈夫的個人財產,女方沒有權利。
如果婆婆在婚后為其兒子出全款購房,房屋產權證辦理在其兒子一方名下,視同為婆婆只對其兒子一方的贈與。兒媳是無權進行分割的。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我和丈夫婚后沒有住房,暫時和婆婆公公住在一起,后來婆婆公公用自己的積蓄,為我們一家購置了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并將該房贈與了我丈夫。后來也辦理了過戶,房產證上名字是我丈夫的?,F在我和丈夫因感情出現問題正鬧離婚,對該房的分割發生爭議,我丈夫說該房是其個人財產,請問:該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我丈夫的個人財產? 鐵東區讀者王女士 【幫你問】: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劉廷義律師介紹,根據以前的規定,對于父母贈與的財產,只要父母沒有明示是贈給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新司法解釋對這一情況作了相反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據此,王女士無權要求分割公婆贈與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