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丟失員工拒絕補簽_勞動合同丟了能不能補簽?
特邀律師
員工不愿補簽的原因是什么?合同遺失是很正常的事情,找員工重新簽訂即可,但合同的條件不能有降低。
公司和員工續簽合同后合同遺失,員工不愿意補簽,并以公司未和其續簽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請問該如何解決以上問題。 員工已與公司有過勞動合同也有續簽合同并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福利(之前續簽公司有通知),公司由于各種原因遺失了其續簽的合同,公司希望補簽但是其本人不承認,并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我覺得此人為惡意敲詐。
公司丟失合同,恭喜你,掌握主動權,合同沒有與你離職沒影響。
不知道你現在補簽了沒有,實際上,也沒這個必要
這里有個點要說下,一般情況下,公司丟失合同是不會主動和員工說的,除非遇到政府檢查,而且你還是關鍵崗位的員工。
所以,公司告訴你合同丟失,說明公司還是在正面地處理這個事,同時,公司也不怕你去要脅公司,實際上你也未必要脅得了公司。
要說到補簽,因為你已經打算離職了,你可以主動和公司說,你不簽,公司答應與否,要看公司的立場了!
離職,也無須和勞動合同綁定那么緊
離職,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因為你是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所以,不為難自已,也不為難上司,更不為難公司,好聚好散,這就是你的高大人格。
也許你說,你可以因為公司丟失了合同,你可以去要求雙倍工資,這的確。
只是,你也別想的那么簡單,因為公司也不傻。所以,還是好聚好散。
【總結】
放寬心,但也別合同去要脅公司,得不償失。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一個疑問,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您好,入職時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的,您手里一份,公司手里一份。現在公司把勞動合同弄丟,您沒有義務進行補簽,公司要求您補簽,一定要注意合同內的條款是否做過變更。您有理由不補簽,不補簽公司當然不需要賠償員工。并不是說公司手里沒有勞動合同,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就不存在,在這個時候,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了,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況且,你受里不還有一份合同嗎。
離職合同必須要祥細說明?并根據解除合同前后有依據證明原因方可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