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簽整年嗎_勞動合同必須是簽整年的嗎?
特邀律師
這得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發展形勢而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第一,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你招聘員工試用期,考察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第二,根據公司的實力和公司的發展。如一般大公司比較喜歡簽訂三年或者五年的勞動合同。 因為大的公司一般都做好了中長期的規劃和人力儲備的計劃,所以它會有一個總體的統籌,更看重員工的穩定性。 小公司則更趨于靈活性,主要以適合當前發展的需要為主。
第三。根據公司的性質和崗位的需求而確定。是長期需要還是短期需要。有的項目是階段性的,有的是長期項目的,所以公司都會根據具體需要而確定人員。
第四,勞動者一般認為長期勞動合同,相對的工作比較穩定,公司有實力,而自己也能更好的作一個持續性的規劃。
第五。我國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那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短期合同,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而確定,沒有好壞之分, 只有適合不適合。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不必簽整年,比如可以簽2.5年等。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限。
可以的勞動法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沒有要求,但對里面的試用期有做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謝謝邀請!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感謝分享回答,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那還得看用工單位。有的單位有簽3年的合同,有的是5年合同,看用工單位給交保險不。大部分用工單位是簽一年合同的單位多,看企業單位咋想的。
你好,你在一個公司連續干了15年,勞動合同一年一簽,要判斷此種情況是否合法,關鍵看你對待簽合同是怎么表態的。
如果說每次合同到期了,公司要跟你續簽合同,你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僅僅是聽從公司的安排,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跟你一年一簽連續簽了15份勞動合同就是符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
反之,如果說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續簽,公司的做法是一年一簽,但你提出了異議,比如你要求一次性跟公司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時公司和你對續簽合同一事的要求不一樣,如果公司不聽你的提議,還是強行要求你按照公司一年一簽的做法,那么公司簽合同的做法就是不符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因為公司違反了協商一致的原則。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公司與你簽訂了2次以上一年期限的合同后,等到合同到期的時候,你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不同意跟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強行要求你與公司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也是不符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因為勞動法規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當合同到期的時候,員工如果提出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你符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提出了要求,公司不采納,就是不符合法規的。
綜上,你在公司干了15年,合同一年一簽,相當于連續簽訂了15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定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點就看你有沒有跟公司提出明確的要求,比如要求與公司簽三年或五年一次的勞動合同,或者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從來沒有提過這種要求,那么這15年的合同簽訂方法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你提出過其他要求,公司不聽,被迫一年一簽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
我想說的是,按照你們公司的要求一年一簽勞動合同,你也已經連續簽訂15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所以這次勞動合同到期了,你就可以大膽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建議你直接跟公司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你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不接受,不愿意和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要求你簽一年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你們公司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更重要的一點,如果你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并且就此與你終止勞動合同,不再跟你續簽合同了,那么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要支付你雙倍賠償金。你在公司干了15年,按照雙倍賠償金的標準,相當于公司必須一次性支付你30個月的工資。
所以,當你符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時候,你又想在公司長期干,又想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你就大膽地跟公司提出這個要求,就算公司不答應,怎么著對你都有利。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簽一次的話,那最多也只能簽兩次,就再也不能一年簽一次了。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是每一年簽一次,那到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能再一年簽了,而是要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的支付工資,這是站得住腳的。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說最多只能簽兩次的原因了。
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沒有做特殊的要求的,完全是由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可長可短,只要保證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對應的試用期月份相一致即符合要求,所以,相當于說前面兩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單位想怎么簽就怎么簽。
通常單位的操作情況是,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時間比較短,比如說一年,這樣員工在剛入職之后如果有什么不合格的情況能及時的在合同到期后及時地終止合同,不至于有更多的勞動糾紛產生。
而第二次簽訂的期限則要長一些,比如是三年,甚至5年、8年,這樣是因為第一是單位已經了解了員工的能力,不存在要做進一步的考察,第二是為了避免到第三次續簽時就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一般還是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比較忌諱的,能不簽就不會簽,所以就會在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上設限,以保證合規合法。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多久一簽簽多久,前兩次由單位說了算,到第三次就要按制度來簽訂無固定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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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規避短時間如果合同到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想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的目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款,最終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那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沒有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簽訂短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看似對企業有利,但簽兩次后需要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連續二年簽了二次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個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除非用人單位企業倒閉,一般情況下業務縮減裁員的話,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將會因違法賠償勞動者更多至2N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