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_調解書生效后是否能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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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不過,在民事訴訟中,針對符合規定數額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對于該一審終審的裁判,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不
在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不過,在民事訴訟中,針對符合規定數額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對于該一審終審的裁判,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至于應當再審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十三種情形,這里就不再多說了,上網可以查到的。
法院做出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生效。原告如有異議還可以申請再審,但一審法院起動再審程序很難,除非有新的證據。
調解書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84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申請再審。
再審是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對生效的調解想要再審,必須要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有證據。首先是要證明原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這里指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或者在雙方調解過程中受到了脅迫。法官主持調解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是說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被強迫達成了調解協議。再者,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審理的。總之,申請再審主要是講違背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無論那種情況申請再審必須提交強有力的證據才可引起再審。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建議優先咨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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