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不要了還要去簽字嗎_交通事故責取車需要對方簽字嗎?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后,經常扣押了事故車輛,當放行時不需要對方的簽字。扣押機動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做事故責任劃分才扣押的。扣押后可能要對車輛的碰撞痕跡、車速、剎車系統等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會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做出事故責任劃分,并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個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車了。這個放車是正常程序,不需要傷者簽字。除非是對方傷情比較重總的,對方像法院提出保全你的車輛,法院也批準了,那么就不能放車了。要繼續扣押,直到事故處理完畢后,才能放車。但是如果法院批準保全車輛了,你也可以交押金提車。或者提出反擔保。具體和交警溝通一下。需要哪些程序可以提車。然后照做把車輛提出來。
一般是不需要的。扣押車輛一般是因為交通事故,要對肇事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確定是否有安全隱患等問題,為確認雙方責任提供相關證據。有些時候,為了迫使肇事方墊付部分費用,避免受害者情緒激化,交警也會適當扣留車輛,待肇事方繳納部分押金后方可放車。
不需要對方簽字。一般情況,責任認定書出來,交警就會放車。前提是受害人沒有保全車輛。2008-8-17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應按程序將事故認定書送達,對方不簽字不影響按程序提車。
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后,說明取證和鑒定都已經完成,不需要對機動車作進一步鑒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扣留車輛返還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