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簽訂什么合同_試用期內一定要簽合同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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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試用期間公司應不應該給我交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一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無論是在當月建立合同還是在次月鑒定合同,都應該正常的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書當中是包括試用期的時間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應該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相應的社保。
再加上絕大多數企業單位的試用期,遠遠不止一個月的時間,比較通常的,那么是三個月的使用期,有些地區的單位甚至一些對于國有企業的單位,它的試用期甚至高達6個月,所以說這樣的話,如果說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的話,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是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在試用期內應該會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
但是在現實中,往往企業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和降低自己的成本壓力,那么它的適用期內往往是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合同,只有當你在試用期正式通過以后,那么才跟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才會給你繳納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確確實實有些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作為員工來講,因為畢竟他是弱勢群體,所以說他也沒有過多的維權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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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延長不是用人單位想延長就可以延長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里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簽勞動合同的。
一般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需要單獨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必須!一定!鐵定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國家的法律是嚴格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什么合同
必須是依照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或者其他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和認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期限
很多人不知道勞動法的一些相關規定,而簽署了一些違反《勞動法》的合同,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在簽勞動合同時候一定要注意: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一年一簽、三年一簽等,但是同個單位跟同個勞動者在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候,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滿10年的,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些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候需要注意的,試用期是一定要簽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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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正式期內,那么都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30日內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這一點是沒有辦法改變的,也就是說試用期內的員工是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那么這個勞動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呢?我們就把這個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給大家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里面有明文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說這個試用期限是根據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來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說試用期超過6個月就屬于一個違法的。當然你的這個個人社保,在試用期內的第1個月實際上就應該購買,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你無論你的試用期有多長,那么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30日內就應該依法給員工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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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需要企業交社保的勞動者,入職不管有沒有試用期,都應是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在勞動合同里會約定試用期限和試用期考核標準。入職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法理上說對企業是很不利的,比如超過一個月而沒滿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主張2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入職如沒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用人風險較大。當然,如果到企業工作時,你還是學生,還差幾個月才畢業,這個時候簽訂的是實習協議,等拿了畢業證就可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對于臨時人員,一般簽訂的是臨時用工協議,而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返聘協議,這兩種協議與格式化的勞動合同還是有一定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