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簽訂試用期合同_試用合同到底是什么?
特邀律師
試用期必須!一定!鐵定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國家的法律是嚴格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什么合同
必須是依照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或者其他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和認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期限
很多人不知道勞動法的一些相關規定,而簽署了一些違反《勞動法》的合同,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在簽勞動合同時候一定要注意: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一年一簽、三年一簽等,但是同個單位跟同個勞動者在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候,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滿10年的,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些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候需要注意的,試用期是一定要簽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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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幾個定義: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2、只有屬于建立勞動關系性質,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屬于,會以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出現,比如實習學生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或者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務合同,這些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基于以上兩點,可以這樣回答您。
1、試用期不能覆蓋整個勞動合同期限,故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能與試用期相同。
2、把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分開來看,是非常錯誤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害。因為入職超過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第二月開始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試用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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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現在公司都還是在試用期后簽合同,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試用期勞動者不簽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