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能到場簽字_遺產繼承人不簽字遺產怎么辦?
特邀律師
有沒有遺囑,其他繼承人都需要簽字,在其他繼承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公正遺囑是效力最強的遺囑,在同時存在幾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有最高效率,除非由另外一份公證遺囑撤銷或者變更,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但公證遺囑就安全了嗎?最近幾年遺囑公證似乎陷入了怪圈,公證遺囑不但總是面臨著利害關系人要求撤銷的局面,而且公證機構還經常面臨索賠的訴訟。
案例
據報道,家住西安的徐先生在生前立了一份公證遺囑,但遺囑卻被撤銷,繼承人將公證處告上法庭,卻又無法獲得賠償。
2000年12月,徐某在病態上委托律師范某立下遺囑,因侄女張女士多年來一直照顧自己,在自己過世后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任何人不得爭議,同日該遺贈書,經西安某公證處公證。
2003年1月徐某去世,其子女們對遺囑提出的異議,經兩級司法部門認定公正辦理程序,違反相關規定,遂將該公證書撤銷。
張女士認為遺囑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公證遺囑產生的問題應當由辦理公證的機關負責,被告某公證處因公證員過錯,給她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帶來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公證機關應當對此負責,后來張女士將公證處告上法庭,請求被告賠償給她造成的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經公證的一證書為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的簽名,無其他見證人簽名,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屬無效遺囑,然而對于張女士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還是予以駁回。
很多這樣的案例,遺囑公證了就有效嗎?從案例中我們看出并不是,所以繼承人簽不簽字只是一個小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怎么證明這是一份真實有效的遺囑,這也是近幾年遺產繼承官司中的一個大難題。
如果是協議繼承遺產,或是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到場簽字,如果有人不能親自到場簽字,也應當出具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到場簽字。如果是有一個人堅決不去簽字,也不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其他繼承人只能到法院起訴繼承了。由于繼承人之間就遺產繼承問題,不能協商解決。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如果是想協議繼承或公證繼承:要求所有繼承人(不只是全部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經去世,要提供死亡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能到場,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才可以。
2.房主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全部子女、老人去世時還在的老人的父母。
3.如果所有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不用到場簽字了,由其中一個或幾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解決。
遺產繼承人在外打工,不在的話,是任何人沒有權利去繼承的,公正處也無法公證!
不需要所有人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如果逝者生前沒有立遺囑,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