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追究期限_尋釁滋事行政處罰追究期限?
特邀律師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后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占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行政處罰的追究期限一般是6個月,但是公安機關已經受理的不受此限制。尋釁滋事如果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也未發現受理的追究期限應該是6個月。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即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沒有被發現的,兩年后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當然,如果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只是沒有找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尚不確鑿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謝邀。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律師說的沒錯,你這事已經過了兩年的行政處罰期。具體規定是: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理解,這里的另有規定,是指有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法規處罰期按相關規定可以更短,同時如果發現不僅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還涉嫌犯罪,則應按刑法的追溯期辦,即刑期可能是幾年,就按幾年來確定追溯期。你的這一情況,已經處理過,明顯屬于行政處罰范圍,也沒有再作處理的事由和依據。所以不應擔心再被處理。你的犯錯,屬于仗義而為,容易讓人同情,即使今后被人知道,也容易被諒解。但這肯定是錯,如你從業的單位,在你的什么關鍵時候,有人要計較,對你也是不利的。如果你的檔案或可以被他人查閱的資料沒記載,也沒他人說起,這事也就這么過去了。別沒事找事,自己去說。吸取教訓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