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業主是不是小區業主_商鋪產權屬于業主嗎?
特邀律師
您好,您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那些停車區域所屬誰管理。
有些小區,外圍環境的維護和使用權力在于小區,由物業統一管理,那么,小區的住戶和商戶都有權力享用這些區域,具體要看物業規定,比如小區對停車位定價出售使用權的,使用權歸購買者所有。如果車位為免費公共使用,這樣則小區全體業主均有使用權。也有一些情況是小區外圍就不歸小區管理和使用了,很多沿街的小區,底商臨街,底商門口的車位也就是街道兩側便道的車位并不歸小區所有,而歸屬市政管理。這些區域如果有交警方面劃出的標準車位,不論免費收費,都歸全社會人員所享有,也就是誰來了空著就可以誰去停車,任何人不得私自設障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占用。我的理解是否定的。業主委員會是以同一個小區(開發項目)為單位為基本條件的,具有同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共用一個水、電、暖等系統。同一個小區成立兩個業主委員會是不會批準的。
產權當然屬于購房者。如果我理解的這個業主是購房者的話。
一、但說的是正常情況下,沒有預料之外的特殊情況和其它意外情況。
商鋪只是在房屋性質上跟住宅有區別,屬于商業用房,在產權時間上有區別,是四十年。
其它手續辦理,都跟正常的住宅沒有任何區別,也可以進行商業貸款購買。
只是不得用于居住,水電費用是商業用水用電,價格比較貴一些。
產權證是一樣辦理的。
二、如果你說的業主是指小區全體業主的話,那肯定就不是這個意思了。
誰投資誰受益,商鋪是有獨立產權的,大產權是屬于開發商的,跟小區業主沒有任何關系。
你說的業主是哪種意思呢?
他們是弱勢群體,是租戶,對物業敢怒不敢言,真正的業主是商鋪的所有者,一般對物業管理的評價他們最有發言權,但所有的物業管理條例中,他們都無發言權,物業費是他們交的,但沒有任何權利,這就是現狀,感同身受的無發言權,房子出租的房東才有發言權。
物業和業主本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和諧關系,但是卻漸漸變成了互相對立的兩方面,業主認為物業拿錢不辦事,服務不好,物業認為業主難伺候,沒事找事,雙方沖突不斷,有些時候甚至升級為暴力事件。
小區的主人當然是全體業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物業只是被聘來為業主服務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只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即可通過投票表決來決定物業的去留。其中《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業主的權益。
就目前來看,物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事物,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不完善的,以至于物業的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地區不同收費標準也有很大的差異,基本上物業費還處于一個市場定價的原則,當地物價部門只給出一個大概的價位區間。
歸商鋪業主單獨所有!開發商難道賣的是不帶頂的商鋪?!近水樓臺先得月,臨近業主在上面簡單休閑娛樂可以,私自砌魚池、建花園、搭陽光房、栽高大樹木,試圖“據為己有”,并導致頂部影響排水、消防、救助,避難、商鋪室內漏水等,侵權者別沒有一點鳥數,分分鐘舉報城管過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