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適用于收養合同_合同法不適用于什么合同?
特邀律師
合同法不適用:(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4)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B收養合同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只有抵押合同
保證合同不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不由其調整
合同發調整財產性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調整人身關系 因此收養協議也不適用于合同法范疇
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因此行政合同也不由合同法調整。
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于一般的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
2.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購活動。對政府的采購行為應加以規范,目的是為了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范,僅是對政府的采購行為加以約束,并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于政府采購行為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采購法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