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刑期司法解釋_刑期折抵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折抵是指罪犯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期間換算成刑期,予以折抵。中國刑法規定羈押一日折抵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因違法行為而受行政拘留,后來又被訴追,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拘留期間不能折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果司法拘留是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當事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應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但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就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如何折抵刑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緩刑撤銷,不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