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太痛苦了_取保候審有什么壞處?
特邀律師
案子到檢察院后這種情況還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就幾乎沒有取保候審的可能了。
下列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拘留期限內收集不到相應證據,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4、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
8、因進行司法鑒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9、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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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相脫節,執行難以落到實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均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在由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往往配合不力,甚至不愿執行,導致一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處于失控狀態;保證人因為無人監督也認為是走過場而不切實履行保證義務。
加之,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取保候審的決定沒有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致使這些單位職工周圍居民、村民不明真相,誤以為是檢察機關收了錢或某些干警徇私舞弊,放了犯罪嫌疑人,不但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弱化了群眾對犯罪嫌疑人的監督力度。
擴展資料:
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在實行資本主義的國家或地區,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并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
在中國,對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罪行較輕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司法機關將申請保釋的人和保證人當面對保落實,然后予以釋放。這種保釋措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不大,能取保候審證明要么證據不夠充分,或者可能判緩行、或者可以調解還要看具體案情,一般來說,能夠辦理取保候審,說明社會危害性不大,判緩刑的可能性大,能夠判緩刑就不需要坐牢了。
取保候審跟判刑是兩個階段的問題,取保候審只是保證你在法院審判以前你不逃跑、不串供,以確保案件能夠正常審理完結的一種強制措施。 至于最終是判無罪釋放還是緩刑、有期、無期,具體要看你犯了什么罪,有沒有從重或從輕的情節。一般來說,如果是嚴重的暴力犯罪,一般都是先拘留,既然允許你取保候審,應該不會太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