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嗎_拘留期間抵刑期嗎?
特邀律師
判刑之前先期羈押的,在判刑后會折抵相應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司法拘留是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當事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謝謝小秘書邀請。
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以前在看守所內被羈押的時間會折抵刑期。
管制,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為什么折抵2日?是因為被判處的管制不被羈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羈押則是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現1折抵2的情況。
拘役、有期徒刑,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為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違反規定、再犯罪、發現漏罪而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數罪并罰時,就要把原來被羈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無期徒刑、死緩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
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因死緩、無期徒刑二者是無期限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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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治安拘留與所判刑罰屬于同一個犯罪行為的,治安拘留時間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復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規定有效,并對“同一行為”作了解釋。
如果治安拘留與所判刑罰屬于同一個犯罪行為的,治安拘留時間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相關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2、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復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規定有效,并對“同一行為”作了解釋。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擴展資料:案例:檢方抗訴貪官起刑早一天被駁回法院:應折抵刑期因涉嫌挪用公款800余萬元的許敬春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曾被紀委帶到檢察院進行訊問,而法院認定羈押日期應從此計算。判決后,檢方提出抗訴,認為折抵刑期應從次日刑拘時間計算,判決里刑期的起刑時間早了一天。法院審理認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就應當折抵刑期,駁回檢方抗訴。據判決書顯示,現年63歲的許敬春長期擔任懷柔區北房鎮駙馬莊村助理會計,掌管著村里的各項資金。近幾年,由于征地占地,駙馬莊村獲得了一些征地補償款。許敬春聯合某房地產公司,利用自己掌管財務的便利,擅自決定將村里的征地補償款借給該房地產公司。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日,許敬春兩次給該公司提供借款,總數額達850萬元。好在這家公司及時歸還了本息,未出現資金損失。但許敬春的行為還是被發現和舉報。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25日,許敬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羈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懷柔法院審理認為,許敬春身為村委會的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款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許敬春能如實供述罪行,且挪用的公款及利息已經歸還,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許敬春的刑期從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懷柔檢方就此提出抗訴,認為羈押折抵日期有錯誤,許敬春挪用公款一案在2014年3月25日立案,當天23時44分被依法訊問,次日被刑事拘留。檢方認為,根據1993年公安部給予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復規定,在采取法定的羈押措施之前進行詢問的時間不應計算為羈押時間。就此,市三分檢支持抗訴,認為許敬春的折抵刑期應從3月26日起計算。最終,經過市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參考資料:人民網-檢方抗訴貪官起刑早一天被駁回法院:應折抵刑期
對于刑事案件來說,判決生效前當事人如果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羈押期限是應當折抵刑期的。但是由于判決生效前,當事人可能被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具體要不要折抵,按照什么標準折抵,又會有所不同。
1.對于被拘留、逮捕的當事人來說,判決生效前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內,人身自由被剝奪,所以先行羈押的期限是應當折抵刑期的。
比如從拘留開始到判決生效,當事人一共被關押在看守所1年半,最終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實際執行應當是8-1.5=6.5年(暫不考慮后面的減刑情況)
2.如果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一直處于取保候審狀態的,取保候審雖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和監獄羈押根本沒法比,當事人實際上沒有被關押,所以不用談什么折抵問題了。
3.監視居住就比較特殊了,因為監視居住可以分為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和住所的監視居住。
司法實務中,很多住所(自己家)監視居住的實際效果就相當于取保候審,甚至很多辦案機關會在取保候審12月期限屆滿時,為了不實際羈押當事人,就變更強制措施為住所監視居住,自由程度是比較大的。
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就比較高了,所以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又比不上羈押在看守所里面的限制高。所以當事人如果是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當事人如果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實際刑期1日。
其實,用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與實際判決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進行對比,就會明白其中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