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依照的規定履行職責_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特邀律師
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案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成立業主大會及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程序
1、提出申請
2、發出成立籌備組的通知
3、確定籌備組成員
4、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
5、第一次籌備組會議
6、籌備組的工作
7、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及征求《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的修改意見。
8、驗核委員候選人的業主身份。
9、印制選票和表決票,制作投票箱。
10、發出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
11、業主大會的召開
12、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
13、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14、公示選舉和表決結果
15、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
16、業主委員會備案
17、刻制印章
18、業主委員會成立通告
19、資料存存。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附相關法條:《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開展活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洛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按《省物業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1、應當在正式辭職的30日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2、本屆業主委員會依照規定對所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業主身份和資格條件進行驗核后,應將所有候選人的材料原件如實報送房管部門進行復核。
3、公布候選人名單。本屆業主委員會將符合條件候選人的相關材料在小區內公布3-7日,如業主在公布期間提異議的,需再次進行驗核。異議期滿,產生正式候選人。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釋義】本條規定了業主大會的職責。 業主會議的職責是物業管理法確認的業主會議對其所轄的職責范圍內自治事務的支配權限。從理論上講,業主會議對業主自治管理事務的支配具有全權性,但為求處理自治事務的工作效率和形成職權行使的制衡機制,在業主團體自治組織內部有必要分工的存在,因此,業主會議職權的行使也有一定的范圍。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其行使的職責包括四個方面: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治管理規約主要表現為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是各個業主集體自治管理組織的“小憲法”,是在業主集體自治管理轄區內從事與物業管理有關活動的業主、單位和其他人員所應共同遵守的物業管理社會自治“總章程”。自治管理規約的訂立,是以特定業主集體的名義,由該業主集體組成的業主會議依據一定程序、運用一定技術,為體現本業主集體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共同自治意志所進行的,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具有特定適用范圍和組織紀律效力的物業管理自治行為規范的活動。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業主委員會是一個業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使業主自治權的常設機構。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業主大會的一項重要職權,行使好這一職權,認真推選出真正能維護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權利的行使才有保障。業主大會有權選舉、決定和罷免本自治管理組織實體(即業委會)的組成人員。對于以上人員,業主會議有權依照規定程序予以罷免。選舉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并非是每次業主大會的例行職權,這一職權一般是在首次業主大會和換屆時行使。至于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只要有必要,確因個別組成人員不稱職,任何時候的業主大會(包括臨時業主大會)都可行使這一職權。 同時,業主大會應當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業主大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賦予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自治職權的權利,同時也應該監督、審核、評議其行使職權的狀況,進而決定是否延長其任期或行使撤換其成員的權利。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權利,一般是采取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方式。在業主大會召開例會時,業主委員會應該進行總結,作出工作報告,將其所進行的各項自治管理工作向業主進行詳細的報告,對財務狀況進行匯總說明,并應接受業主的質詢,作出回答。作為業主大會成員的每一名業主,在平時也可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在業主大會中進行處理。 3.決定本自治管理轄區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包括: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統籌方案,并監督實施;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由于業主生活復雜多變和持續發展,因而很難完全預料可能出現的業主自治管理的新問題,亦難將業主會議的職權列舉周全無遺。為便于業主會議處理新出現的重大問題,對業主會議的職權采用列舉加概括兜底的規定方法確有必要,可以給業主會議對這些新問題職權行使上提供法規和管理規約依據。例如:物業的大修及公用設備或設施的更新大修;建造新的公用設施,如噴泉、娛樂室等;電力增容;鋪設新的線路;其他需要業主分攤費用的事項;業主委員會的經費籌集方式、來源和標準;業主委員會成員是否獲取報酬,酬金標準、來源;大型活動的開展等等。總之,物業管理區域內重大管理事項都必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或審批通過。業主大會認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當時,可予以撤銷。
很少有這種決定,因為這兩會一般都是為業主維權而工作的,如果是與物業無關而是要求業主某些方面自律的決定,即然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共同決定的,想必是對改善小區環境提高文明素質有益的吧,物業當然也樂見其成,還是認真的對待好。
因具體情況不清楚,只能是這樣想當然的回答了。
謝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