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_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特邀律師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1)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業主委員會最基本的權利是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這種權利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予以保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6.檢查?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在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中,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職責,審議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并監督其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業主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積極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區居民享受最好的服務、最舒適的生活環境。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對小區內的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無決定權,但實際上,不少業委會或業主認為,業委會可以對小區的所有事項都有決定權,這是錯誤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五)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等等。
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是給業主們畫的一個餅。是水中的月亮。業主當中的精英都沒有時間,沒有精力,市場化的今天還沒有報酬。社區都不愿意管的事,隨意選幾個不熟悉的人,而且還不懂業務,就能管好物業公司簡直就是擺設,是裝門面,糊弄。可見這是給業主們挖的一個坑。把業主都當成了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