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_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特邀律師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因為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定的,我們雖小,但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物權法規定了業主的權利有:一、業主享專有部分的專有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二、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的自治組織成立權及選舉和被選舉權;三、業主對物業管理方式的共同決定權、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權、職業管理人委托權;四、對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收益的分配及使用、維修資金的使用籌集享有共同決定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五、對召開業主大會、對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享有參與權、建議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六、由專有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決定的共有部分的合法使用權、公共收益的受益權。
同時,履行與專有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相應的各項義務。
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屬于共有共同占有,同時有對共有部分維修維護的義務。
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等等。
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般情況下,新小區成立業委會的難度在法律法規層面是最容易得到保證的。畢竟一個新小區不存在欠繳物業費等情況。在社區街道等各方面也沒有太多的借口。真正可能影響的問題就是入住率和投票率。
1.作為該小區而言,未交房業主的權益還真的很難維護的。因為只有交房了才能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這也是一個合法的證明是小區業主的材料。缺少了權屬證明,業主還不算小區入住戶。
2.小區是新交房,那么入住率是一個最大的障礙。小區要求是交房達到一半以上,首次交房半年以上。投票率達到一半以上或者是占地面積達到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
3.作為小區業主而言,能夠成立自己的業委會是真的一件很大的事情。幾乎可以說絕大部分業主內心里很支持。個別不團結業主除外。
4.開發商如果超過了交房時間,那么可以要求其預先賠償。達到交房條件后,拒不交房,應該是住建管理單位對其提起警告。業主同時主張合法權益。
5.業主的入住標準就是開發商交房給業主,把房屋的所有權進行轉移后,業主才是真正房屋的主人。在交房前,業主還是無法入住,也無法維護自己在小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說白了還真的是個外人、
真的遇到能交房不交房的小區,那么保留兩種手段同時進行:1.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向主管單位投訴,對于這種行為改正并限期交房。3,尋求媒體介入。盡量讓自己早日成為房子的主人,切實維護自己的各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