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階段取保候審可以嗎_如果被批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謝邀!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猶豫了好久。為了讓大家對取保候審制度和實際操作有一個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訴大家吧。特別是入門律師、年輕律師看過來,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熱鬧。給個賞贊。
取保候審是一種比較輕刑事案件強制措施,它與監視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變動的,并貫穿到整個司法程序始終,只要符合條件,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65條對構成取保候審條件做出了規范。但這些規定只是一個總原則,現實中僅僅按照該規定提出申請還是不夠的。因為,每一個地方、每一級機關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異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機關為了工作便利對不準許取保候審的條件也做出相關的內部規則或規制,還有具體辦案人員對取保候審的態度因時因地也會有所變化,取保候審的內部審批制度也是各異的。其中,綜合來講,司法機關比較關心的是:1-嫌疑人報復?2-嫌疑人被報復?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帶來工作麻煩?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師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除了審查法定條件,還要做到幾點:
1- 有效溝通。尤其是在偵查機關的取保候審很重要。偵查是保密的,通常情況下,我們只要問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溝通的。承辦人對嫌疑人的看法、偵查材料進展程度、具體流程等情況,是可以告訴律師的,也可以擇機試探取保候審等問題。
2-申請時機。當你掌握承辦人溝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進行綜合判斷,取保候審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開始啟動程序,遞交書面申請。
3-申請次數。由于申請取保候審次數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請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請時,將困難重重,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工作的嚴肅性決定的。而個人工作的慣性也是講究,朝令夕改,成何體統。
4-審批流程。一般來講,對取保候審,承辦人意見很重要,但都有內部審批流程,所以不是承辦人同意就完事。有些偵查機關對取保候審需要上報直接領導、報法制科、報局領導等等。
題主問道:逮捕后兩個月是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嗎?這真不好說!每一個案件都有著不同情況,這要看律師對案件把握程度,申請時機十分重要。
我們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的體制,基本還停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審批逮捕權,偵查機關有刑拘權,而公、檢、法、監委都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權力,另監察委還有留置權。
當代法學前沿的學術研究認為,對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應該歸口人民法院一家來管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零散規定,會導致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資源浪費,還缺乏透明度等問題。
我們期待著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進行改革,所有強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決定,所有強制措施的異議由人民法院聽證方式公開透明解決。相信這是可行的。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我的經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現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公安偵查階段批捕后辦理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不過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也能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