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住在一起犯法嗎_沒結婚就住在一起,犯法嗎?
特邀律師
不算。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們對同居關系就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當的效力;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認定為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們國家的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現在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調整的。也就是說,法律現在對同居關系是放任的態度,不保護也不制裁。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麻煩。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別是那些沒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數的治安執法人員以“擾亂治安”等名義“棒打鴛鴦”,甚至罰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是偶有發生。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非法同居的類型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在遇到非法同居的時候想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應該找律師來提供協助。擴展資料: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當然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的,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可以定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僅為非法同居,不可定重婚罪,但是可以成為離婚理由)。這樣的罪名是既可以走自訴程序,也可以走公訴程序的案件。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借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為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有些人對非法同居理解為非常可怕的犯罪行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也許是受到“非法”兩個字的影響吧。事實上非法同居只是個民事問題,而上升不到刑事問題的程度。也正是因為有這樣錯誤的理解,才出現了有些非法同居的一方往往拿刑事責任來要挾對方,或者向對方索要巨額財產。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做到了有“證”而“居”,或者及時地后補結婚證,一切都沒有問題了。
雙方都是單身的,就是同居關系,不會受到什么法律制裁的。如果其中有一方是已婚的,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涉嫌重婚罪。有人起訴的話,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種現象很有意思,就好像單身青年一樣,兩個單身青年沒有領證,住在一起了,那犯法嗎?是一樣的。答案,應該是很明顯了。你情我愿的事,誰也管不著...
夫妻離婚了,還住在一起,就說明,兩個人之間還有感情,舍不得離開對方,只是兩個人都愛面子,都不能主動認錯,但是隨著時間的見證,終究會有一個人低頭的,復婚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解決辦法很多種:
1、男方或者女方主動與對方父母先聯系,先承認錯誤,獲求諒解,父母們還是很愿意撮合的。
2、夫妻的一方找到兩個人共同的朋友、同事調節,同事、朋友們也會很愿意幫助,畢竟平時關系都是不錯的。
3、如果兩個人都有孩子,那就更好了,通過孩子可以把話傳給對方,這是最好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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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這屬于同居,法律調整的范圍沒有特別寬泛,婚前同居,離婚后同居都不算違法。只是同居關系,同居造成財產的混同是按份共有,而婚內財產的混同是共同共有,另外在人身權方面,相互之間不具有繼承權,不享有夫妻之間人身屬性的權利。